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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科技的迅速发展广泛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性与隐秘性构成了极大威胁。近年来频频引发网络暴力事件、负面效应愈发凸显的人肉搜索现象,便是信息时代下隐私权保护危机的典型彰显。以人肉搜索为切入点展开思考、针对性探讨相关规制举措,对于调和人肉搜索与隐私权间的尖锐矛盾、探索隐私权保护的法制建设路径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私权;人肉搜索;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1;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51-01
作者简介:孙娴(1995-),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隐私权概念内涵及发展
隐私权的核心在于公民自主决定无关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权利。具体内涵涵盖两个层面:积极意义上,隐私权是自主决定、支配个人隐私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信息保护权等。消极意义上,隐私权则意味着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搜集和公开信息的权利。
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使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得以进一步发展,呈现诸多新的特征:1.内涵丰富化。信息时代,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的全部个人信息均为隐私权的概念内涵,是传统概念的进一步丰富完善。2.属性财产化。传统隐私权被认定为高度纯粹的人格利益。网络时代“信息即财富”观念的深入使个人隐私日益彰显其财产属性,与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密切挂钩。3.权能积极化。较之“不受干涉的权利”的传统表达,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在个人数据信息支配权、知情权等能动性权利中,呈现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
二、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侵权现状
纵观人肉搜索十年演变,归纳可知其对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主要有:
(一)利用非法途径获取个人隐私。具体表现有黑客入侵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卖给相关经济利益组织等。
(二)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以表面合法的渠道获取利用。此种形式多由为不正当牟利而不惜泄露网民隐私的网络管理员充当行为人。
(三)行为人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在网上散布传播其信息。此类行为以进一步扩大并对当事人造成侵害为侵权认定标准,易在彼此熟识的网民间发生。
依据互联网生态环境与人肉搜索本身特性,网络背景下的人肉搜索有别于传统侵权行为,呈现出其鲜明特征:
1.侵害主体隐蔽。网络虚拟性增大了责任主体的认定难度,降低了行为人的侵权成本,人肉搜索暴力事件因此而频发。
2.侵害过程便捷。传统隐私权侵害行为宥于一定时间、空间的限制,发展较为局限。人肉搜索则依托互动性功能极强的网络平台,极易得到大量网友响应而发展迅猛。
3.侵害后果不可控。特定事件诱发的人肉搜索更具目的性与针对性,信息搜集更为集中。在其迅速演变下,将当事人个人信息一网打尽、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予以广泛扩散轻而易举,这对当事人造成的恶劣影响可想而知。
三、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思考
(一)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探讨
对人肉搜索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现阶段仍存有较大争议。
一方面,有观点指出人肉搜索也是公民行使批评权、监督权的一定体现,两面性特质使其难以一概被认定为涉嫌违法。另一方面又有相当部分主张加强法治力度以引导人肉搜索健康发展,且初步性立法进展现已切实取得。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度增设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两款信息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再度修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一步扩大该罪惩治范畴、细化定罪情节、加大惩治力度,使信息犯罪体系得以完善、对人肉搜索的制度性规制得以加强。
鉴于人肉搜索性质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对人肉搜索的规制模式尚处于探讨之中在所难免。以人肉搜索的两重性为出发点、结合考虑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规范人肉搜索现象应循序渐进、科学立法,既非一味纵容其无限发展、也不令行禁止使其彻底消失,而要引导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演变为实用性人工互动服务机制以发挥积极效能。
(二)从人肉搜索展望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完善法制架构。规制人肉搜索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只有建立起隐私权保护体系完善的法治大环境,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课题才能迎来崭新格局。
2.深入推行网络实名制。2015年3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要求网民注册账号须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网络实名制由此得以推行。网络虚拟性极易造成言论自由的滥用、降低了人肉搜索恶性演变的成本。深入推行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强化网民权责意识,引导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使虚拟世界真实化。
3.巩固侵权追责机制。《侵权责任法》新增第36条明确界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使隐私权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得以清晰。在司法实践中,须进一步巩固人肉搜索的侵权追责机制架构,对相关侵权行为予以切实追究。
从长远角度来看,在人肉搜索频频引发网络暴力事件、公民隐私权观念不断加强的现实背景下,该领域相关法制法规必将得以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理论研究必会相应跟进、迈上新层次。从这一方面而言,人肉搜索既是当代互联网事业发展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同时又正因此而成为深入完善隐私权法制体系建设、综合提升国民素质的可贵契机。
[ 参 考 文 献 ]
[1]杨涛.人肉搜索的罪与罚[J].人民检察,2009,4:66.
[2]程军伟,沙永虎.人肉搜索立法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0,10:110.
关键词:隐私权;人肉搜索;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1;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51-01
作者简介:孙娴(1995-),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隐私权概念内涵及发展
隐私权的核心在于公民自主决定无关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权利。具体内涵涵盖两个层面:积极意义上,隐私权是自主决定、支配个人隐私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信息保护权等。消极意义上,隐私权则意味着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搜集和公开信息的权利。
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使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得以进一步发展,呈现诸多新的特征:1.内涵丰富化。信息时代,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的全部个人信息均为隐私权的概念内涵,是传统概念的进一步丰富完善。2.属性财产化。传统隐私权被认定为高度纯粹的人格利益。网络时代“信息即财富”观念的深入使个人隐私日益彰显其财产属性,与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密切挂钩。3.权能积极化。较之“不受干涉的权利”的传统表达,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在个人数据信息支配权、知情权等能动性权利中,呈现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
二、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侵权现状
纵观人肉搜索十年演变,归纳可知其对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主要有:
(一)利用非法途径获取个人隐私。具体表现有黑客入侵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卖给相关经济利益组织等。
(二)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以表面合法的渠道获取利用。此种形式多由为不正当牟利而不惜泄露网民隐私的网络管理员充当行为人。
(三)行为人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在网上散布传播其信息。此类行为以进一步扩大并对当事人造成侵害为侵权认定标准,易在彼此熟识的网民间发生。
依据互联网生态环境与人肉搜索本身特性,网络背景下的人肉搜索有别于传统侵权行为,呈现出其鲜明特征:
1.侵害主体隐蔽。网络虚拟性增大了责任主体的认定难度,降低了行为人的侵权成本,人肉搜索暴力事件因此而频发。
2.侵害过程便捷。传统隐私权侵害行为宥于一定时间、空间的限制,发展较为局限。人肉搜索则依托互动性功能极强的网络平台,极易得到大量网友响应而发展迅猛。
3.侵害后果不可控。特定事件诱发的人肉搜索更具目的性与针对性,信息搜集更为集中。在其迅速演变下,将当事人个人信息一网打尽、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予以广泛扩散轻而易举,这对当事人造成的恶劣影响可想而知。
三、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思考
(一)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探讨
对人肉搜索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现阶段仍存有较大争议。
一方面,有观点指出人肉搜索也是公民行使批评权、监督权的一定体现,两面性特质使其难以一概被认定为涉嫌违法。另一方面又有相当部分主张加强法治力度以引导人肉搜索健康发展,且初步性立法进展现已切实取得。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度增设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两款信息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再度修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一步扩大该罪惩治范畴、细化定罪情节、加大惩治力度,使信息犯罪体系得以完善、对人肉搜索的制度性规制得以加强。
鉴于人肉搜索性质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对人肉搜索的规制模式尚处于探讨之中在所难免。以人肉搜索的两重性为出发点、结合考虑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规范人肉搜索现象应循序渐进、科学立法,既非一味纵容其无限发展、也不令行禁止使其彻底消失,而要引导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演变为实用性人工互动服务机制以发挥积极效能。
(二)从人肉搜索展望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完善法制架构。规制人肉搜索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只有建立起隐私权保护体系完善的法治大环境,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课题才能迎来崭新格局。
2.深入推行网络实名制。2015年3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要求网民注册账号须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网络实名制由此得以推行。网络虚拟性极易造成言论自由的滥用、降低了人肉搜索恶性演变的成本。深入推行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强化网民权责意识,引导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使虚拟世界真实化。
3.巩固侵权追责机制。《侵权责任法》新增第36条明确界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使隐私权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得以清晰。在司法实践中,须进一步巩固人肉搜索的侵权追责机制架构,对相关侵权行为予以切实追究。
从长远角度来看,在人肉搜索频频引发网络暴力事件、公民隐私权观念不断加强的现实背景下,该领域相关法制法规必将得以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理论研究必会相应跟进、迈上新层次。从这一方面而言,人肉搜索既是当代互联网事业发展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同时又正因此而成为深入完善隐私权法制体系建设、综合提升国民素质的可贵契机。
[ 参 考 文 献 ]
[1]杨涛.人肉搜索的罪与罚[J].人民检察,2009,4:66.
[2]程军伟,沙永虎.人肉搜索立法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0,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