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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發展中,民商法与其信用体系的构建为社会提供了较强的保障制度与和谐约束制度,是推动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民商法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来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在全面建设展开的背景下十分艰巨,本文旨在根据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概念,分析其在我国发展中的问题,并展开思考,分析构建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市场经济;策略措施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内涵概念及意义
1.民商法对信用体系的判断及界定
我国为实现在信用体系的针对性构建,加强管理市场经济中的不良风气,对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做出了价值与承诺上的界定,为使其发挥更高更强的作用。由于诚信文件的合同签署是需要民事参与者做到义务履行行为,并对责任推卸及不落实的行为严格限定,以保障信用体系的真正落实履约。因此,在评判过程当中,我国主要根据社会状况与事实判断进行分析,并依托于民事主体的职责要求,按照真实内容进行评判。
在信用体系价值判断的方向上,我国的民商法界定主要根据双方的以往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依靠调查结果对信用体系构建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促使双方社会评价的提高与可信性的提升。
2.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
民商法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管控市场各方均衡与约束起到积极效果,有效维持市场的有序性与规范性,促进市场的活跃度,避免我国因各方原因导致的经济事故问题。同时,民商法信用体系站在公民的角度来讲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提升消费者自身水平,实现诚信交易与规范交易的保障,进而减少市场经济中欺诈行为。
另一方面,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也从侧面角度提升了企业的发展效率,提高企业影响力与竞争力,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上也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效果。体系的构建要求企业规范自身行为与管理制度,对于欺骗现象由于信用体系的限制也具有强烈危害。
二、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构建依据有待更新完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第四条规定进行分析理解,其法律将诚信守信作为我国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法》也将诚信原则与自愿守法原则作为单独明文规定列出,可见信用在我国法理中独特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民商法在信用说明上也具备一定说明规定,《合同法》中第六条与第四十二条规定都明确了信用与道德原则的重要性,其中提到“当事人任何一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违反合同法规定,都要受以相应处罚。”,规定表明违反道德规定与诚信理念范围的行为,都要受以法律处罚。
但纵观我国民商法可发现,我国虽对信用构建具有应用,但并未在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在问题出现时,难以运用法律条款来进行限制,增加我国实行信用体系的难度。
2.信用原则的最高地位需巩固强化
信用原则体系在我国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已成为法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其规范在债权法,物权法中都有要求,却在法律的具体内涵含义中缺乏统一的认知。就目前的语义说,一般条款说,立法说等不同观点的偏差性来看,信用体系并未达到先前规定的最高准则性,其优先性与地位也未比其他条例突出,使得我国每年仍在为大量的欺诈行为,违法逃务等违背道德信用的行为做查补,使国家遭受大量的经济损失,因此,民商法的信用体系需要在立法,道德规范上进行进一步规划,防止信用体系的缺失。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策略建议
1.提升强化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地位
信用原则在推动司法救济,明确法律责任制度,以及加强经济改革等多方面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体系不应只在国家大法中有所体现,而更应体现在国家的具体单行法中,为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法律环境。政府作为国家的中心与职能部门,需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助,有意识地加强公民诚实守信意识,维护社会制度与和谐发展,不仅加强立法的制度完善,更需加强相关机构的执行力度。
而具体针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则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我国法律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力及义务的明确,第二,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及市场中的投机行为,第三,鼓励群众参与法治,并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系统,保证信用原则在社会及法律中的地位,同时也可以使公民落实与贯彻自身的权力与义务。
2.加强市场主体下的信用体系模式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发展并不完善,因此社会整体的信用体系诚信欠缺,出现欺骗,毁约的现象也无法避免,在这其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缺乏信用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或是社会整体发展都对造成一定破坏。当前,我国针对于企业及市场经济信用规划的制度过于欠缺,使其直接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与可信性。因此,我国应建立健全的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企业信用及其承担义务,使其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正确的领头引导作用。
另一方面,我国也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配合与完善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使个人与企业危害到任何利益时,我国民商法有据可循,能够及时制裁不法行为,随后深入加强市场的稳定,形成良好规范,维护社会经济体制的稳定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在法制及社会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尤其对于经济发展迅速的当下社会,我国对于信用体系的需要也不断加深,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确立需求也愈发明显。现阶段,我国受经济起步与发展不完善的影响,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没有丰富的经验,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需充分发挥我国政府,企业,个人的不同职能,保障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落实,并对其法律完善及市场环境优化做出相应贡献。
参考文献:
[1]蒋梅.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5,13:15-16.
[2]陆航.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J].商业文化,2015,15:179-180.
作者简介:
崔加慧(1989.01.01~),女,籍贯: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工作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务:投资顾问,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市场经济;策略措施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内涵概念及意义
1.民商法对信用体系的判断及界定
我国为实现在信用体系的针对性构建,加强管理市场经济中的不良风气,对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做出了价值与承诺上的界定,为使其发挥更高更强的作用。由于诚信文件的合同签署是需要民事参与者做到义务履行行为,并对责任推卸及不落实的行为严格限定,以保障信用体系的真正落实履约。因此,在评判过程当中,我国主要根据社会状况与事实判断进行分析,并依托于民事主体的职责要求,按照真实内容进行评判。
在信用体系价值判断的方向上,我国的民商法界定主要根据双方的以往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依靠调查结果对信用体系构建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促使双方社会评价的提高与可信性的提升。
2.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
民商法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管控市场各方均衡与约束起到积极效果,有效维持市场的有序性与规范性,促进市场的活跃度,避免我国因各方原因导致的经济事故问题。同时,民商法信用体系站在公民的角度来讲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提升消费者自身水平,实现诚信交易与规范交易的保障,进而减少市场经济中欺诈行为。
另一方面,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也从侧面角度提升了企业的发展效率,提高企业影响力与竞争力,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上也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效果。体系的构建要求企业规范自身行为与管理制度,对于欺骗现象由于信用体系的限制也具有强烈危害。
二、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构建依据有待更新完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第四条规定进行分析理解,其法律将诚信守信作为我国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法》也将诚信原则与自愿守法原则作为单独明文规定列出,可见信用在我国法理中独特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民商法在信用说明上也具备一定说明规定,《合同法》中第六条与第四十二条规定都明确了信用与道德原则的重要性,其中提到“当事人任何一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违反合同法规定,都要受以相应处罚。”,规定表明违反道德规定与诚信理念范围的行为,都要受以法律处罚。
但纵观我国民商法可发现,我国虽对信用构建具有应用,但并未在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在问题出现时,难以运用法律条款来进行限制,增加我国实行信用体系的难度。
2.信用原则的最高地位需巩固强化
信用原则体系在我国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已成为法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其规范在债权法,物权法中都有要求,却在法律的具体内涵含义中缺乏统一的认知。就目前的语义说,一般条款说,立法说等不同观点的偏差性来看,信用体系并未达到先前规定的最高准则性,其优先性与地位也未比其他条例突出,使得我国每年仍在为大量的欺诈行为,违法逃务等违背道德信用的行为做查补,使国家遭受大量的经济损失,因此,民商法的信用体系需要在立法,道德规范上进行进一步规划,防止信用体系的缺失。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策略建议
1.提升强化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地位
信用原则在推动司法救济,明确法律责任制度,以及加强经济改革等多方面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体系不应只在国家大法中有所体现,而更应体现在国家的具体单行法中,为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法律环境。政府作为国家的中心与职能部门,需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助,有意识地加强公民诚实守信意识,维护社会制度与和谐发展,不仅加强立法的制度完善,更需加强相关机构的执行力度。
而具体针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则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我国法律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力及义务的明确,第二,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及市场中的投机行为,第三,鼓励群众参与法治,并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系统,保证信用原则在社会及法律中的地位,同时也可以使公民落实与贯彻自身的权力与义务。
2.加强市场主体下的信用体系模式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发展并不完善,因此社会整体的信用体系诚信欠缺,出现欺骗,毁约的现象也无法避免,在这其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缺乏信用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或是社会整体发展都对造成一定破坏。当前,我国针对于企业及市场经济信用规划的制度过于欠缺,使其直接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与可信性。因此,我国应建立健全的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企业信用及其承担义务,使其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正确的领头引导作用。
另一方面,我国也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配合与完善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使个人与企业危害到任何利益时,我国民商法有据可循,能够及时制裁不法行为,随后深入加强市场的稳定,形成良好规范,维护社会经济体制的稳定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立在法制及社会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尤其对于经济发展迅速的当下社会,我国对于信用体系的需要也不断加深,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确立需求也愈发明显。现阶段,我国受经济起步与发展不完善的影响,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没有丰富的经验,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需充分发挥我国政府,企业,个人的不同职能,保障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落实,并对其法律完善及市场环境优化做出相应贡献。
参考文献:
[1]蒋梅.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5,13:15-16.
[2]陆航.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J].商业文化,2015,15:179-180.
作者简介:
崔加慧(1989.01.01~),女,籍贯: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工作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务:投资顾问,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