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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侵权中,存在着数个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事实,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故而不应该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现行法将共同危险侵权和共同加害侵权统一规定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与诉讼标的理论相悖。共同危险侵权诉讼适用普通共同诉讼情况下,不利于查清共同危险侵权事实。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强制要求合并制度,建立共同危险侵权适用的牵连普通共同诉讼程序。牵连普通共同诉讼是由于共同危险侵权人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牵连关系,为了查清事实,受害人一并对所有共同危险侵权人提起的诉讼,但针对不同人的诉讼判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