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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我国民事立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从立法缺失到间接保护、再到直接保护的过程。患者隐私权系隐私权的下位概念,是隐私权的属种,但因医患关系的特殊性,患者隐私权又有区别于一般隐私权的特征。患者隐私权并非由《侵权责任法》第62条单独调整,第61条也应当纳入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过错不限于过失,还应包括故意,区分此点对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有一定的意义。鉴于《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对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典型表现形式、法律责任做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