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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前,应当如实提供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等文件,同时需提交包括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目前,教育部已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全国性竞赛活动的具体受理申报和初核工作,并于2018年9月接受首次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认定,同意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将被列入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清单之外的均不合规。
不得转嫁活动成本,做到“零收费”
《办法》明确要求,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此外,《办法》还提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
竞赛结果不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随着高考招生改革,竞赛成绩在高考中不再加分,但却成为自主招生的“敲门砖”。在同等分数条件下,有学科特长的学生必然为高校所青睐,而这种现象也在一些地区的优质学校招生中存在。因此,各种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粉墨登场”。据不完全统计,此前仅出现在浙江省的各類竞赛就有50多项之多。
针对这一问题,《办法》明确指出,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需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目前,教育部已经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将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强化对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将严肃处理。
(来源:光明日报)
《办法》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前,应当如实提供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等文件,同时需提交包括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目前,教育部已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全国性竞赛活动的具体受理申报和初核工作,并于2018年9月接受首次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认定,同意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将被列入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清单之外的均不合规。
不得转嫁活动成本,做到“零收费”
《办法》明确要求,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此外,《办法》还提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
竞赛结果不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随着高考招生改革,竞赛成绩在高考中不再加分,但却成为自主招生的“敲门砖”。在同等分数条件下,有学科特长的学生必然为高校所青睐,而这种现象也在一些地区的优质学校招生中存在。因此,各种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粉墨登场”。据不完全统计,此前仅出现在浙江省的各類竞赛就有50多项之多。
针对这一问题,《办法》明确指出,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需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目前,教育部已经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将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强化对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将严肃处理。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