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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企业兼并在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拯救亏损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合理配置资源及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发挥了重大作用。律师在企业兼并的全过程都有广阔的用武之地,尤其在我国产权交易、证券交易、企业兼并方面法律、法规、政策不太健全的情况下,许多事物值得深入研究。本文试就企业兼并不同阶段兼并方的律师工作进行一些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