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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展民营银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金融“国十条”中明确指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为此,本文收集整理了部分国家在发展民营银行方面的经验做法,供参考。
一、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化法案》规定,任何机构均可申请开办银行业务,但申请材料必须明确拟开办存款业务的特征和规模、未来发展规划以及业务管理安排等。美国1863年《国民银行法》规定,5人以上的创办者,能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可以颁发银行执照并注册。1900年,美国将银行注册资本从5万美元调整为2.5万美元。为控制盲目扩张风险,1935年,美国《银行法》适当提高了银行业准入标准,规定开设新银行必须得到联邦或各州监管机构的许可,原则上不许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在设立新银行时,美国监管部门重点考查其盈利前景、管理层、资本金、社区需要等因素,社区居民可以发表意见或要求召开听证会。二是监管政策上予以倾斜。部分国家对中小民营银行的监管比大银行宽松,如美国监管机构对社区银行的监管程序、监管措施相对简化,对一些领域的数据采集和报告要求、财务报表的报送周期、现场检查的频率等更富弹性。德国对中小民营银行的最低要求中,取消了信贷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在行长层面严格分工的条款。日本监管部门规定,在经济稳定增长时期可适当调低地方银行的法定准备金比率。三是给予财税扶持。美国依照《社区再投资法》对社区银行满足中低收入社区的信贷需求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税赋减免。日本规定民营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协会为其提供担保,再由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反担保。
二、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
部分国家依据本国银行体系、经济发展状况、法律监管环境等情况来选择民营银行的发展模式。目前较为成功的模式有四种:一是美国社区银行模式。美国的中小民营银行以社区银行为主,现有7000多家,资产总额一般在10亿美元以下,主要服务于社区居民和中小企业。为弥补自身的局限性,美国许多小型民营银行与大银行建立了联系银行制,联系的大银行可以帮助小银行处理存贷款账户、经营资产、提供金融法律咨询等。二是日本地方银行模式。日本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鼓励支持地方银行发展。目前已有60多家地方银行,其总行设在地方城市,一般负责周围一个或几个县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为克服地方银行规模小、力量弱的问题,日本的地方银行依托银行业协会,建立了地方银行网络服务系统,加强信用风险信息统一管理。三是德国合作集团银行模式。德国中小民营银行以合作集团银行为主。为分散和规避风险,德国众多中小民营银行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代表其共同利益的股份制合作集团银行,着重在中小民营银行难以介入的业务领域提供技术和网络支持方面,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开发业务系统和研发金融产品。四是英国零售银行模式。英国的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均成立银行附属机构,在零售网点提供金融服务。这类机构重视业务的发展营销和为个体客户服务,而不单纯追求银行的区域和规模,在支付、存款和消费信贷方面有很强的竞争优势。
三、坚持差异化经营战略
各国民营银行坚持差异化和特色化经营,在客户选择、业务开发上与其他银行形成优势互补。一是客户选择方面。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营银行均以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各类存款机构必须为所在社区的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情况作为监管部门审批银行增设分支机构的重要指标。日本《相互银行法》规定,其贷款的80%以上必须贷给资本在4亿日元以下、常用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的中小企业。英国民营银行重点发展居民零散贷款、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者贷款等大型银行不愿意介入的领域。二是业务拓展方面。美国社区银行注重借助各类“软”信息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小到为13岁至17岁的社会成员提供指导性储蓄账户,大到对高负债社区成员设计有针对性的债务转换及清偿方案,也可为学生设计信用卡和贷款,根据客户旅行需求设计相关金融产品等。英国城市银行着力打造便民银行,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营业时间延至20点。便民银行开设符合条件的附有信用卡的新账户仅需15分钟,而且可以实时出卡,效率远高于其他银行。
四、构建完善的风控体系
一是加强公司治理。德国民营银行的股份集中在其他银行、保险公司、企业等机构手中,公众手中所持有股份比率较低,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及结构。而美国社区银行股权社会化、大众化程度很高,对董事会的监督主要通过独立董事和审计部门来完成。二是强化社会监督。新西兰注重使用市场纪律约束银行道德风险,要求按季度进行信息披露。若证明披露的信息是虚假或误导的,董事将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德国要求所有的存款保险银行必须加入德国银行审计协会,该协会定期对存款保险银行进行现场和非现场审计,并对成员银行进行评级。当银行的信用级别较低时,其被要求缴纳的额外保费可达标准保费的250%。三是健全退出机制。各主要国家在问题银行挽救、接管、合并、破产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明确了相关程序及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如德国规定,新银行必须加入由银行业协会建立的存款保险体系,缴纳其存款额0.09%的费用,此后每年费率为0.03%。当这些银行无法支付到期存款、管理的财产出现无法解决的风险、或许可证颁发一年内未开展业务的,联邦金融监管局可要求其关闭。如果没有其他金融机构愿意并购,联邦银行管理局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后股东按其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储蓄存款由存款保险基金偿还。美国规定,问题银行归属的监管机构可以接管,再移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偿付银行存款、追讨银行债务、对问题银行进行评估、提供资金援助和组建过渡银行等。
一、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化法案》规定,任何机构均可申请开办银行业务,但申请材料必须明确拟开办存款业务的特征和规模、未来发展规划以及业务管理安排等。美国1863年《国民银行法》规定,5人以上的创办者,能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可以颁发银行执照并注册。1900年,美国将银行注册资本从5万美元调整为2.5万美元。为控制盲目扩张风险,1935年,美国《银行法》适当提高了银行业准入标准,规定开设新银行必须得到联邦或各州监管机构的许可,原则上不许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在设立新银行时,美国监管部门重点考查其盈利前景、管理层、资本金、社区需要等因素,社区居民可以发表意见或要求召开听证会。二是监管政策上予以倾斜。部分国家对中小民营银行的监管比大银行宽松,如美国监管机构对社区银行的监管程序、监管措施相对简化,对一些领域的数据采集和报告要求、财务报表的报送周期、现场检查的频率等更富弹性。德国对中小民营银行的最低要求中,取消了信贷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在行长层面严格分工的条款。日本监管部门规定,在经济稳定增长时期可适当调低地方银行的法定准备金比率。三是给予财税扶持。美国依照《社区再投资法》对社区银行满足中低收入社区的信贷需求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税赋减免。日本规定民营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协会为其提供担保,再由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反担保。
二、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
部分国家依据本国银行体系、经济发展状况、法律监管环境等情况来选择民营银行的发展模式。目前较为成功的模式有四种:一是美国社区银行模式。美国的中小民营银行以社区银行为主,现有7000多家,资产总额一般在10亿美元以下,主要服务于社区居民和中小企业。为弥补自身的局限性,美国许多小型民营银行与大银行建立了联系银行制,联系的大银行可以帮助小银行处理存贷款账户、经营资产、提供金融法律咨询等。二是日本地方银行模式。日本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鼓励支持地方银行发展。目前已有60多家地方银行,其总行设在地方城市,一般负责周围一个或几个县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为克服地方银行规模小、力量弱的问题,日本的地方银行依托银行业协会,建立了地方银行网络服务系统,加强信用风险信息统一管理。三是德国合作集团银行模式。德国中小民营银行以合作集团银行为主。为分散和规避风险,德国众多中小民营银行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代表其共同利益的股份制合作集团银行,着重在中小民营银行难以介入的业务领域提供技术和网络支持方面,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开发业务系统和研发金融产品。四是英国零售银行模式。英国的一些大型连锁超市均成立银行附属机构,在零售网点提供金融服务。这类机构重视业务的发展营销和为个体客户服务,而不单纯追求银行的区域和规模,在支付、存款和消费信贷方面有很强的竞争优势。
三、坚持差异化经营战略
各国民营银行坚持差异化和特色化经营,在客户选择、业务开发上与其他银行形成优势互补。一是客户选择方面。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营银行均以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各类存款机构必须为所在社区的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情况作为监管部门审批银行增设分支机构的重要指标。日本《相互银行法》规定,其贷款的80%以上必须贷给资本在4亿日元以下、常用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的中小企业。英国民营银行重点发展居民零散贷款、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者贷款等大型银行不愿意介入的领域。二是业务拓展方面。美国社区银行注重借助各类“软”信息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小到为13岁至17岁的社会成员提供指导性储蓄账户,大到对高负债社区成员设计有针对性的债务转换及清偿方案,也可为学生设计信用卡和贷款,根据客户旅行需求设计相关金融产品等。英国城市银行着力打造便民银行,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营业时间延至20点。便民银行开设符合条件的附有信用卡的新账户仅需15分钟,而且可以实时出卡,效率远高于其他银行。
四、构建完善的风控体系
一是加强公司治理。德国民营银行的股份集中在其他银行、保险公司、企业等机构手中,公众手中所持有股份比率较低,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及结构。而美国社区银行股权社会化、大众化程度很高,对董事会的监督主要通过独立董事和审计部门来完成。二是强化社会监督。新西兰注重使用市场纪律约束银行道德风险,要求按季度进行信息披露。若证明披露的信息是虚假或误导的,董事将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德国要求所有的存款保险银行必须加入德国银行审计协会,该协会定期对存款保险银行进行现场和非现场审计,并对成员银行进行评级。当银行的信用级别较低时,其被要求缴纳的额外保费可达标准保费的250%。三是健全退出机制。各主要国家在问题银行挽救、接管、合并、破产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明确了相关程序及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如德国规定,新银行必须加入由银行业协会建立的存款保险体系,缴纳其存款额0.09%的费用,此后每年费率为0.03%。当这些银行无法支付到期存款、管理的财产出现无法解决的风险、或许可证颁发一年内未开展业务的,联邦金融监管局可要求其关闭。如果没有其他金融机构愿意并购,联邦银行管理局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后股东按其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储蓄存款由存款保险基金偿还。美国规定,问题银行归属的监管机构可以接管,再移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偿付银行存款、追讨银行债务、对问题银行进行评估、提供资金援助和组建过渡银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