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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以国有股为代表的"一股独大"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控制股东的特殊地位,使得其滥用权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规制控制股东滥权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和必然趋势。本文在已有成果基础上,系统阐述了规制控制股东滥权的民法和公司法理论依据。
【关键词】控制股东;滥权;法律规制;理论依据
一、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权法律规制的制度价值
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控制股东,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何规范控制股东的行为,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上市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营管理机构无不为控制股东所牢牢控制,控制股东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控制股东的行为左右着公司的行为,控制股东的权益也就变成了公司的权益。而控制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这种绝对控股的特殊地位,使得控制股东不仅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被控制的公司成了控制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侵害了被控制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
二、理论研究现状
由于上市公司在我国的特殊影响,因此,近几年来,理论界对上市公司中的控制股东滥权的现象给予了特别关注。目前我国学者们关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讨论主要都是围绕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展开,而研究角度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研究,来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问题进行规制,王保树、冯果、朱慈蕴等学者均有相关撰文。这三位学者的讨论开启了先河,启迪了很多人的思维,可以说目前大量的文章均是对他们的研究的延续。这种研究角度论述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一些方面的原因,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从股东会与董事会分权的角度对控制股东控制权的使用问题进行规制。然而,学者们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多是从公司控制权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
(三)从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角度研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问题。在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情况极度严重的现实情况之下,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们都在考虑如何更好地将其解决。
(四)在对公司法具体制度进行探讨的同时关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问题。
这些研究大都是根据现象以及现有法律来思考相关措施,对于规制控制股东滥权的理论依据研究并没有投入太多精力。但是,树不能无根,楼不能无基,我们有必要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探讨规制控制股东的依据。
三、规制控制股东的理论依据
(一)民法学的依据
1、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传统民法中的一般原则,指民事活动、民事行为应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公道的基本原则,这一概念始自法国民法典:"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在公司法实务中,德国法院运用"良俗违反"的民法原则限制资本多数决之滥用,效果明显。该原则能够起到补充漏洞的作用,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免遭资本多数决滥用之苦,协调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将会有重要意义。因此,公序良俗原则成为规制控制股东控制权的理论依据之一。
2、禁止权力滥用理论
禁止权力滥用理论是近代民法为制止个人利益极度膨胀、危及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民社会的和谐秩序而发展出来的一条法律原则。①该理论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均须有正当的目的,不正当使用权力损害他人利益即构成权力滥用, 须承担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实质是其对公司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力。据此理论,控制股东可以基于正当目的行使其控制权,但其运用控制力对公司决策和经营施加影响时,不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之利益,也不能损害公司和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所以,对控制股东的约束又是体现现代民法公平原则的禁止权力滥用理论在公司法的运用。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于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要求当事人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要遵守诚信原则,即控制股东必须基于合理且正当的目的,必须尊重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得故意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诚实信用应包括控制股东行使权利时应出于善意和采用善意的方式两个层次,前者是指控制股东应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当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利益置于首位;后者是指做出决定采用善意的方式:包括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对违法经理层人员的监管等等。
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善良管理及诚实信用的结合,可以既约束控制股东依法行使控制权,也可纠正控制股东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名义做出的在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违法的行为。
(二)公司法学的依据
1、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围绕公司这一市场经济主体,存在着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之分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公司的债权人是股东外化投资风险的承担者,其利益的保护因交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而受到重视,并逐渐得到较强的保护。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职工是公司的原动力。职工利益实现与否与公司存在与否的紧密关联程度,决定了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职工利益的保护由劳动法逐渐发展到公司法。其它社会公众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为立法者所关注。公司作为各种利益交错作用的主体,由传统仅仅代表股东,转变为多种利益关系的代表者,并逐渐具有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的主体而受到保护。这种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社会公众等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均衡,使得其他利益主体与股东有着紧密的联系以及有着同等的重要性,从而为规制控制股东滥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2、股东地位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是从主体的角度出发界定平等的,它是民法上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化,指无论股东持有股份数量的多少,公司与股东之间基于股东身份而发生关系的场合,应该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即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又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限制多数派股东在行使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负有对公司和少数派股东诚实信用的义务,防止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的滥用,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其目的在于使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平衡,以期形成实质的平
等。
股东平等原则所体现的是一种相对的、实质的平等,它并不笼统地禁止所有的股东间的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
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相适应,股东实质平等的另一要求就是必须限制大股东的权利,规定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大股东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是基于对公司整体的考虑,不得构成对少数股东和利益的欺诈。
3、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权力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坚持权力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动作进行制度构建。权力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关键词】控制股东;滥权;法律规制;理论依据
一、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权法律规制的制度价值
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控制股东,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何规范控制股东的行为,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上市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营管理机构无不为控制股东所牢牢控制,控制股东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控制股东的行为左右着公司的行为,控制股东的权益也就变成了公司的权益。而控制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这种绝对控股的特殊地位,使得控制股东不仅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被控制的公司成了控制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侵害了被控制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
二、理论研究现状
由于上市公司在我国的特殊影响,因此,近几年来,理论界对上市公司中的控制股东滥权的现象给予了特别关注。目前我国学者们关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讨论主要都是围绕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展开,而研究角度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研究,来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问题进行规制,王保树、冯果、朱慈蕴等学者均有相关撰文。这三位学者的讨论开启了先河,启迪了很多人的思维,可以说目前大量的文章均是对他们的研究的延续。这种研究角度论述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一些方面的原因,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从股东会与董事会分权的角度对控制股东控制权的使用问题进行规制。然而,学者们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多是从公司控制权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
(三)从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角度研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问题。在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情况极度严重的现实情况之下,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们都在考虑如何更好地将其解决。
(四)在对公司法具体制度进行探讨的同时关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问题。
这些研究大都是根据现象以及现有法律来思考相关措施,对于规制控制股东滥权的理论依据研究并没有投入太多精力。但是,树不能无根,楼不能无基,我们有必要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探讨规制控制股东的依据。
三、规制控制股东的理论依据
(一)民法学的依据
1、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传统民法中的一般原则,指民事活动、民事行为应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公道的基本原则,这一概念始自法国民法典:"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在公司法实务中,德国法院运用"良俗违反"的民法原则限制资本多数决之滥用,效果明显。该原则能够起到补充漏洞的作用,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免遭资本多数决滥用之苦,协调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将会有重要意义。因此,公序良俗原则成为规制控制股东控制权的理论依据之一。
2、禁止权力滥用理论
禁止权力滥用理论是近代民法为制止个人利益极度膨胀、危及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民社会的和谐秩序而发展出来的一条法律原则。①该理论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均须有正当的目的,不正当使用权力损害他人利益即构成权力滥用, 须承担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实质是其对公司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力。据此理论,控制股东可以基于正当目的行使其控制权,但其运用控制力对公司决策和经营施加影响时,不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之利益,也不能损害公司和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所以,对控制股东的约束又是体现现代民法公平原则的禁止权力滥用理论在公司法的运用。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于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要求当事人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要遵守诚信原则,即控制股东必须基于合理且正当的目的,必须尊重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得故意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诚实信用应包括控制股东行使权利时应出于善意和采用善意的方式两个层次,前者是指控制股东应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当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利益置于首位;后者是指做出决定采用善意的方式:包括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对违法经理层人员的监管等等。
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善良管理及诚实信用的结合,可以既约束控制股东依法行使控制权,也可纠正控制股东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名义做出的在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违法的行为。
(二)公司法学的依据
1、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围绕公司这一市场经济主体,存在着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之分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公司的债权人是股东外化投资风险的承担者,其利益的保护因交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而受到重视,并逐渐得到较强的保护。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职工是公司的原动力。职工利益实现与否与公司存在与否的紧密关联程度,决定了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职工利益的保护由劳动法逐渐发展到公司法。其它社会公众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为立法者所关注。公司作为各种利益交错作用的主体,由传统仅仅代表股东,转变为多种利益关系的代表者,并逐渐具有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的主体而受到保护。这种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社会公众等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均衡,使得其他利益主体与股东有着紧密的联系以及有着同等的重要性,从而为规制控制股东滥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2、股东地位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是从主体的角度出发界定平等的,它是民法上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化,指无论股东持有股份数量的多少,公司与股东之间基于股东身份而发生关系的场合,应该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即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又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限制多数派股东在行使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负有对公司和少数派股东诚实信用的义务,防止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的滥用,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其目的在于使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平衡,以期形成实质的平
等。
股东平等原则所体现的是一种相对的、实质的平等,它并不笼统地禁止所有的股东间的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
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相适应,股东实质平等的另一要求就是必须限制大股东的权利,规定大股东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大股东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是基于对公司整体的考虑,不得构成对少数股东和利益的欺诈。
3、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权力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坚持权力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动作进行制度构建。权力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