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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9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首次提出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增列于利润表中,并于2014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将其他综合收益正式作为一个报表项目进入利润表的报表框架。一般来说,报表中的项目都归属于一定的会计要素,并遵循一定的逻辑关系列示于财务报表中。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一种收益,归属于综合收益,我国在具体准则中对其作了界定,但在基本准则中却没有与之对应的要素,那其他综合收益到底是不是会计要素呢?本文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是会计要素,它应该归之于综合收益要素的次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