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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但农业生产利用雨洪蓄水、再生水,以及农村家庭生活用水不在征收范围内。此次征收农业水资源费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7个平原区先期试行,对取用地下水、河湖、水库水用于农业生产,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征收水资源费。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征收农业水资源费的目的在于规范用水行为,鼓励农民科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如果注意节约用水,在正常降雨情况下,完全可以做到不超额用水,也就不用交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