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预主体之一,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干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综观婚姻法与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其他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均没有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干预家庭暴力职责的明确规定。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它们顺利开展家庭暴力干预工作。因此,为了保障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干预工作中取得理想成效,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根据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属性及其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法律地位、功能定位与具体工作等因素,为其科学地设计家庭暴力干预职责,使之科学化、具体化与完善化,以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宗旨的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