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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产品的安全水平,持证人对认可当局管辖范围内的型号进行影响安全的证后设计更改时应该及时通知认可当局并得到认可当局的认可,因此在双边适航文件中应对型号证后设计更改认可的介入范围进行明确.本文研究了中国与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加拿大、美国、欧盟、新西兰和以色列以及美国与欧盟等双边适航文件对持证人所做型号证后设计更改的认可介入范围要求,提出我方对此类设计更改认可介入范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