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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京津冀协同发展 区域信用体系 信用标准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规划落实阶段,区域内产业转移加快,企业合作与资金往来日益频繁,区域市场的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经济越发达,信用规模越大,信用活动越频繁,经济与信用之间的互动关系就越紧密,经济发展越依赖信用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京津冀守信联合激励试点建设方案(2019—2023年)》提出2023年京津冀信用合作机制全面建成的目标,但目前来看进展还比较缓慢,需要做出更多努力。
一、建设区域信用体系对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意义
建设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于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有重要意义。
(一)更好发挥统一市场机制作用
京津冀协同发展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顺利运转的条件,信用水平低下会增加交易中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风险管理成本和违约成本,不利于市场作用的发挥。深化区域信用合作,可以扩大信用规模,扩大市场交易总量,也可以让市场主体的信用价值在更大空间得以实现,降低跨区域市场活动的交易成本,有效提升经济运行效率。而且通过信用监管的调控作用,可以限制劣质市场主体,减少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导致的资源浪费,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二)保障各经济要素优化配置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推动金融、土地、技术和信息要素市场的一体化改革。信用市场交易的是信用信息,显然区域信用合作是统一信息市场的一部分,而且对其他要素市场的一体化也起着基础保障作用。资金和技术显然可以在省际间流动,土地供给虽然固定,但需求是流动的。而在信用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因为存在信用信息壁垒,限制了信用信息的跨省际共享,信息不对称必然增加交易风险,制约统一要素市场的形成。建立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后,各地经济主体将按统一标准进行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交易者可以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做出选择,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合理配置。
(三)践行高质量发展
京津冀地区正处在转换发展动能、转变增长方式、升级产业结构的时期,深化京津冀信用合作,提高区域信用水平,可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域内外资金、技术流入,有利于北京市非首都功能的疏解,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的一些产业不愿迁至河北省,这与两地信用环境落差大有一定关系,北京市良好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让一些公司宁可承担北京市的高地价、高人力成本,也不愿搬离。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整体信用水平,缩小信用落差,消除产业转移的信用障碍。当前互联网经济中,交易双方不直接接触,相互之间掌握的信息更少,更依赖信用制度来约束网络上的失信行为。而且,信用市场属于信息服务市场,本身就属于高端服务业,区域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扩大信用市场范围,激发信用交易的积极性,扩大高端服务业在经济结构中的份额。
(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扩散
在当前国际环境不稳定,疫情影响不明朗的情況下,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风险不断积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京津冀地区金融风险防控压力主要表现在银行不良资产增加,民间金融“跑路”不断,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绝,不断冲击着区域经济安全,这些现象与信用制度不健全直接有关。而信用分割使这些风险点极易在区域内扩散传染,形成区域风险,更难以防控。建立完善的自由市场与政府监管相协调的区域信用体系,可以有效改善区域内的信用环境,完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提高风险监管能力,协调打击失信手段,遏制风险传播,维护区域金融安全。
二、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困难
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肇始于人民银行推动的“环渤海金融合作论坛”,2015年召开的第一届“京津冀信用体系共建合作研讨会”则可以看做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真正开端。此后,该研讨会采取轮值主办方式进行,信用主管部门定期交流沟通,区域信用合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在信用信息公示方面建设了“信用京津冀”网站,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旅游、交通三个重点领域签署了实质性合作协议,从平台建设、信息共享、联合奖惩等角度全面深化信用合作。但总体上看,信用合作水平还不够高,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实现。
(一)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差异明显,合作难度大
京津冀地区内部经济发展差异大,经济一体化程度较低,三地互设壁垒,自我保护的思想明显,在信用体系建设上也是如此。与国内的长三角、珠三角,甚至东北地区相比,京津冀信用合作起步较晚,合作层次较低,基础薄弱。根据信用中国公布的城市综合信用指数排名,北京市居全国第1位,石家庄排名第19位,天津市则未能进入前20,北京市的信用发展水平远高于天津市和河北省。反观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分别排名第2、5、7、8位,差距很小。区域内信用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会打击信用合作的动力和信心,先行者必然要在其中做出更大的贡献,落后者却能享受其他地区的成果,如果不能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先行者的合作积极性会打折扣。落后者也会因为在各方面与先进地区差距明显,没有合作基础,而对合作的效果持怀疑态度,导致动作缓慢。
(二)缺乏制度和组织保障
目前,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通过研讨会推动,并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虽然研讨会的发起者是三地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但在这一层次下只能达成如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成果,权威性明显不够。由于缺乏独立的、强有力的跨省市、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对区域信用合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导致很多工作停留在交流讨论阶段,学习研究的意味浓,真抓落实的意愿低,写在文件上的展望、计划、设想多,落地困难。在区域信用合作具体推进的节点和措施上模糊不清,追责不利,区域信用合作仍处于无序状态,进展缓慢。 (三)信用标准不统一
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打基础阶段,所以政府主导的特征突出。由于行政区划不同,自然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的现象,给信用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省市合作设置了障碍。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因为三地主要的经济社会发展矛盾不同,利益诉求也不同,为了解决本地的主要矛盾,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三地在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联合奖惩统一标准制定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标准为例,北京市规定“拒不支付1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而河北省的标准分别是8000元和5万元;天津市的标准则是1万元和6万元。标准的不一致显然会影响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联合惩戒的执行,阻碍了统一信用市场的形成,是京津冀信用合作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四)信用市场发育不平衡,信用资源流动不畅
信用资源的价值在信用市场上得以发現和实现,统一信用市场的形成是京津冀信用合作的最终目标之一。目前京津冀之间存在信用产品供需发展不均衡、信用评级机构评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阻碍了信用产品的跨区域使用。北京市有多家信用服务机构的总部,天津市和河北省信用服务市场的开发与管理多由北京市的机构兼顾,使得津冀两地的信用服务机构数量较少,信用市场发展缓慢。上表反映了三地信用市场供需情况对比,从供给方面看,北京市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都明显多于天津市与河北省;从需求来看,以信用信息公示网站访问量代表对信用信息的需求,2020年“信用天津”的总访问量大于“信用北京”,远大于“信用河北”,考虑单位法人和人口总量的因素后,显然京津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更旺盛。
三、建设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议
建设区域信用体系,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要找准突破口,摒弃地方利益藩篱,紧抓落实,快速推进。
(一)发挥北京市的引领作用
京津冀可以借鉴长三角信用合作的经验。在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中,上海市率先成立了区域信用合作的领导机构,主动利用自己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帮助其他三省,并积极主张建立一体化的信用体系。作为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头人、规划者,上海市的积极参与和组织协调,对其发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而北京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在区域内乃至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当仁不让应该成为信用合作的领导者,在信用研究、规则制定、平台建设、市场推广、信用应用等环节起到组织引领作用,带动信用合作不断取得突破。
(二)建立组织保障,重视工作落实
跨行政区经济合作的快速推进,必须有行政首脑的重视和亲自参与。三地主要领导应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亲自参与讨论和决策,主动过问进展情况,给主管部门加压。为了降低地方利益博弈的成本,可以把信用合作纳入中央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的工作,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平衡信用利益、统一信用制度。为了具体落实工作内容,应成立京津冀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主管信用体系建设的副省(市)长参加的会议。根据每次会议确定的合作内容,分设工作小组,由三地主管信用建设的发改或经信部门领导作为负责人,完成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厘清责任,组织考核,不利问责。
(三)统一信用标准
国内外实践表明,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而统一信用标准是统一法规的前提。京津冀要在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兼顾三地实际情况的统一标准,并出台统一法规,实现标准的落地。信用标准的内容很多,目前京津冀三地急需在信用信息的征集、保护、使用,失信行为的认定、信用奖惩、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市场准入、信用服务行为等方面制定统一标准。
(四)建立统一的区域信用服务市场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终目的是扩大信用资源的应用,让信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京津冀信用合作的最终成果也必将体现为区域统一信用服务市场的形成。信用市场中包括信用服务的提供方和需求方,以及信用信息的来源方,其中信用服务的提供方包括信用调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评级、信用修复机构等,是信用市场的核心。京津冀地区要引导社会信用需求,做好信用市场培育,丰富信用资源的应用场景,提高全社会使用信用资源、重视信用资源的意识。应在信用主管部门主持下,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建立信用联合互审机制,加强信用评级管理,以统一的标准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实现信用报告的共享互认。
经过加工后的信用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给信用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为了提高信用资产的流动性,可以探索在金融交易所中增加信用资产交易,或建立专门的京津冀信用资产交易所,通过交易所实现信用融资、信用资产变现、信用增值、信用转让等交易活动,提高信用市场的活跃度。
参考文献:
[1]何玲.京津冀将从五方面协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J].中国信用,2019,(8).
[2]叶陈毅,陈依萍,谢丽莉,李晓静.基于因子分析的京津冀社会信用环境评价研究[J].财会通讯,2019,(26).
[3]申剑敏,陈周旺.跨域治理与地方政府协作——基于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证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6,(4).
[4]赵睿,刘明笑.如何补齐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短板[J].银行家,2019,(1).
[5]曹正.京津冀信用合作机制2023年全面建成[N].北京日报,2019-8-2.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责任编辑:康伟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规划落实阶段,区域内产业转移加快,企业合作与资金往来日益频繁,区域市场的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经济越发达,信用规模越大,信用活动越频繁,经济与信用之间的互动关系就越紧密,经济发展越依赖信用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京津冀守信联合激励试点建设方案(2019—2023年)》提出2023年京津冀信用合作机制全面建成的目标,但目前来看进展还比较缓慢,需要做出更多努力。
一、建设区域信用体系对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意义
建设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于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有重要意义。
(一)更好发挥统一市场机制作用
京津冀协同发展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顺利运转的条件,信用水平低下会增加交易中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风险管理成本和违约成本,不利于市场作用的发挥。深化区域信用合作,可以扩大信用规模,扩大市场交易总量,也可以让市场主体的信用价值在更大空间得以实现,降低跨区域市场活动的交易成本,有效提升经济运行效率。而且通过信用监管的调控作用,可以限制劣质市场主体,减少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导致的资源浪费,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二)保障各经济要素优化配置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推动金融、土地、技术和信息要素市场的一体化改革。信用市场交易的是信用信息,显然区域信用合作是统一信息市场的一部分,而且对其他要素市场的一体化也起着基础保障作用。资金和技术显然可以在省际间流动,土地供给虽然固定,但需求是流动的。而在信用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因为存在信用信息壁垒,限制了信用信息的跨省际共享,信息不对称必然增加交易风险,制约统一要素市场的形成。建立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后,各地经济主体将按统一标准进行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交易者可以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做出选择,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合理配置。
(三)践行高质量发展
京津冀地区正处在转换发展动能、转变增长方式、升级产业结构的时期,深化京津冀信用合作,提高区域信用水平,可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域内外资金、技术流入,有利于北京市非首都功能的疏解,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的一些产业不愿迁至河北省,这与两地信用环境落差大有一定关系,北京市良好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让一些公司宁可承担北京市的高地价、高人力成本,也不愿搬离。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整体信用水平,缩小信用落差,消除产业转移的信用障碍。当前互联网经济中,交易双方不直接接触,相互之间掌握的信息更少,更依赖信用制度来约束网络上的失信行为。而且,信用市场属于信息服务市场,本身就属于高端服务业,区域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扩大信用市场范围,激发信用交易的积极性,扩大高端服务业在经济结构中的份额。
(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扩散
在当前国际环境不稳定,疫情影响不明朗的情況下,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风险不断积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京津冀地区金融风险防控压力主要表现在银行不良资产增加,民间金融“跑路”不断,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绝,不断冲击着区域经济安全,这些现象与信用制度不健全直接有关。而信用分割使这些风险点极易在区域内扩散传染,形成区域风险,更难以防控。建立完善的自由市场与政府监管相协调的区域信用体系,可以有效改善区域内的信用环境,完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提高风险监管能力,协调打击失信手段,遏制风险传播,维护区域金融安全。
二、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困难
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肇始于人民银行推动的“环渤海金融合作论坛”,2015年召开的第一届“京津冀信用体系共建合作研讨会”则可以看做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真正开端。此后,该研讨会采取轮值主办方式进行,信用主管部门定期交流沟通,区域信用合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在信用信息公示方面建设了“信用京津冀”网站,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旅游、交通三个重点领域签署了实质性合作协议,从平台建设、信息共享、联合奖惩等角度全面深化信用合作。但总体上看,信用合作水平还不够高,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实现。
(一)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差异明显,合作难度大
京津冀地区内部经济发展差异大,经济一体化程度较低,三地互设壁垒,自我保护的思想明显,在信用体系建设上也是如此。与国内的长三角、珠三角,甚至东北地区相比,京津冀信用合作起步较晚,合作层次较低,基础薄弱。根据信用中国公布的城市综合信用指数排名,北京市居全国第1位,石家庄排名第19位,天津市则未能进入前20,北京市的信用发展水平远高于天津市和河北省。反观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分别排名第2、5、7、8位,差距很小。区域内信用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会打击信用合作的动力和信心,先行者必然要在其中做出更大的贡献,落后者却能享受其他地区的成果,如果不能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先行者的合作积极性会打折扣。落后者也会因为在各方面与先进地区差距明显,没有合作基础,而对合作的效果持怀疑态度,导致动作缓慢。
(二)缺乏制度和组织保障
目前,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通过研讨会推动,并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虽然研讨会的发起者是三地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但在这一层次下只能达成如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成果,权威性明显不够。由于缺乏独立的、强有力的跨省市、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对区域信用合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导致很多工作停留在交流讨论阶段,学习研究的意味浓,真抓落实的意愿低,写在文件上的展望、计划、设想多,落地困难。在区域信用合作具体推进的节点和措施上模糊不清,追责不利,区域信用合作仍处于无序状态,进展缓慢。 (三)信用标准不统一
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打基础阶段,所以政府主导的特征突出。由于行政区划不同,自然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的现象,给信用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省市合作设置了障碍。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因为三地主要的经济社会发展矛盾不同,利益诉求也不同,为了解决本地的主要矛盾,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三地在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联合奖惩统一标准制定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标准为例,北京市规定“拒不支付1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而河北省的标准分别是8000元和5万元;天津市的标准则是1万元和6万元。标准的不一致显然会影响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联合惩戒的执行,阻碍了统一信用市场的形成,是京津冀信用合作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四)信用市场发育不平衡,信用资源流动不畅
信用资源的价值在信用市场上得以发現和实现,统一信用市场的形成是京津冀信用合作的最终目标之一。目前京津冀之间存在信用产品供需发展不均衡、信用评级机构评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阻碍了信用产品的跨区域使用。北京市有多家信用服务机构的总部,天津市和河北省信用服务市场的开发与管理多由北京市的机构兼顾,使得津冀两地的信用服务机构数量较少,信用市场发展缓慢。上表反映了三地信用市场供需情况对比,从供给方面看,北京市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都明显多于天津市与河北省;从需求来看,以信用信息公示网站访问量代表对信用信息的需求,2020年“信用天津”的总访问量大于“信用北京”,远大于“信用河北”,考虑单位法人和人口总量的因素后,显然京津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更旺盛。
三、建设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议
建设区域信用体系,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要找准突破口,摒弃地方利益藩篱,紧抓落实,快速推进。
(一)发挥北京市的引领作用
京津冀可以借鉴长三角信用合作的经验。在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中,上海市率先成立了区域信用合作的领导机构,主动利用自己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帮助其他三省,并积极主张建立一体化的信用体系。作为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头人、规划者,上海市的积极参与和组织协调,对其发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而北京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在区域内乃至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当仁不让应该成为信用合作的领导者,在信用研究、规则制定、平台建设、市场推广、信用应用等环节起到组织引领作用,带动信用合作不断取得突破。
(二)建立组织保障,重视工作落实
跨行政区经济合作的快速推进,必须有行政首脑的重视和亲自参与。三地主要领导应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亲自参与讨论和决策,主动过问进展情况,给主管部门加压。为了降低地方利益博弈的成本,可以把信用合作纳入中央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的工作,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平衡信用利益、统一信用制度。为了具体落实工作内容,应成立京津冀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主管信用体系建设的副省(市)长参加的会议。根据每次会议确定的合作内容,分设工作小组,由三地主管信用建设的发改或经信部门领导作为负责人,完成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厘清责任,组织考核,不利问责。
(三)统一信用标准
国内外实践表明,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而统一信用标准是统一法规的前提。京津冀要在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兼顾三地实际情况的统一标准,并出台统一法规,实现标准的落地。信用标准的内容很多,目前京津冀三地急需在信用信息的征集、保护、使用,失信行为的认定、信用奖惩、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市场准入、信用服务行为等方面制定统一标准。
(四)建立统一的区域信用服务市场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终目的是扩大信用资源的应用,让信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京津冀信用合作的最终成果也必将体现为区域统一信用服务市场的形成。信用市场中包括信用服务的提供方和需求方,以及信用信息的来源方,其中信用服务的提供方包括信用调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评级、信用修复机构等,是信用市场的核心。京津冀地区要引导社会信用需求,做好信用市场培育,丰富信用资源的应用场景,提高全社会使用信用资源、重视信用资源的意识。应在信用主管部门主持下,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建立信用联合互审机制,加强信用评级管理,以统一的标准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实现信用报告的共享互认。
经过加工后的信用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给信用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为了提高信用资产的流动性,可以探索在金融交易所中增加信用资产交易,或建立专门的京津冀信用资产交易所,通过交易所实现信用融资、信用资产变现、信用增值、信用转让等交易活动,提高信用市场的活跃度。
参考文献:
[1]何玲.京津冀将从五方面协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J].中国信用,2019,(8).
[2]叶陈毅,陈依萍,谢丽莉,李晓静.基于因子分析的京津冀社会信用环境评价研究[J].财会通讯,2019,(26).
[3]申剑敏,陈周旺.跨域治理与地方政府协作——基于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证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6,(4).
[4]赵睿,刘明笑.如何补齐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短板[J].银行家,2019,(1).
[5]曹正.京津冀信用合作机制2023年全面建成[N].北京日报,2019-8-2.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责任编辑: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