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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资金来源税务筹划
(一)筹划思路 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向企业借款等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资金。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行股票所需要支付的股利只能用企业缴纳完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支付,而发行企业债券所要支付的利息或借款的利息,符合扣除标准的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以看出,企业采用对外负债筹集资金的方式缩小了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税基,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方式相比税收负担大大减轻。因此,企业在可以从多种筹资方式中进行选择时,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应优先采用借款和发行债券的方式筹资。
(二)案例分析 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只有600万元,需要向银行贷款400万。假设借款年利息率为10%,年利息为40万元,当年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可以看到,企业由于采用了负债筹资的方式(在投资总额中负债资本比例为40%),利息40万元可作为税前扣除金额,从而缩小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减轻税负10万元。
二、投资方式选择税务筹划
(一)筹划思路 投资活动按照投资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货币资金投资、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投资的方式不同,所要涉及的税种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就不同。一般情况下,从被投资企业的角度考虑,接受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投资。首先,接受的有形资产投资,其折旧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都能够缩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变动产权时,要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可以高估它们的价值,对投资企业来说可以节约投资成本,对被投资企业来说则可以多列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然而,从投资企业的角度考虑,使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则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具体可能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投资企业应综合考虑投资双方的税收负担情况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
(二)案例分析 具体如下:
案例一:A企业准备同B企业共同出资设立C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A方800万元,占40%;B方1200万元,占60%。A方打算用价值800万元的旧机器设备和价值8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投入,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房屋、建筑物算作其他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机器设备算作其他投入。
方案一:依照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投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不征收增值税及相关税收附加,但是把房屋、建筑物出售后投入另一企业,视同为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应纳税金为:
营业税:800万元×5%=4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0万元×(7%+3%)=4万元;
契税:800万元×3%=24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A企业不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B企业需缴纳契税。A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出售给B企业,售价未超过设备原值。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最终只有B企业缴纳的契税:800万元×3%=24万元。
A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减少了44万元。
案例二:A公司有一块账面价值为65万元的闲置土地,对外出租的年租金收人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出租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即为0.5万元的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为0.5×(7%+3%)=0.05万元,印花税为财产租赁合同的千分之一即0.01万元。综上考虑,该公司每年所得税前的租金收人为9.44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44×25%=2.36万元,则有所得税后的净收人为7.08万元。
如果公司将该土地对外投资,则免征营业税。从表面看,公司只要预计每年的投资收益大于7.08万元,就可以选择投资入股,但事实上还有几下因素制约:首先,出租的土地可以在出租方企业所得税前摊销,而对外投资的土地却是在被投资方摊销,因此,由出租转为投资后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增大,从而加重了税收负担。其次,公司考虑到投资的风险因素,在预计的年投资收益稍稍大于7.08万元时选择投资是很不明智的。
三、长期股权投资税务筹划
(一)筹划思路 股票的长期投资又称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企业持有的股票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是选择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对, 对其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会有影响的,因此,也就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案例分析 A公司2010年1月1日以每股1元的票面价格购入B公司600万股股票,占B公司股份总数的10%,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B公司2010年全年的净利润为200万元。2011年3月15 日,A公司收到B公司20万元的股利。假设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只存在B公司中。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核算法下的会计处理:
2010年1月1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6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600万元,
2010年12月31日,B公司实现利润,A公司实现了200×10% =20万元的投资收益,但成本法核算下不做账务处理。
2011年3月15日A公司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2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20万元。
这笔投资收益应计入A企业2011年的所得额中,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所得税20/(1-15%)×(25%-15%)=2.36万元。可以看到,A公司2010年的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延迟了1年缴纳。如果A公司将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留在B公司继续进行投资而不汇回公司,那么A公司的投资收益在会计资料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避免了这部分投资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
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0年I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6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 600万元。
2010年12 月31 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A公司确认200×10% = 20万元的投资收益,同时增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2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20万元。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A公司应就这笔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20/(1-15%)×(25% -15%) = 2.36万元。
2011年3月15日收到B公司分配的20万元股利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20万元。
即使A公司将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留在B公司继续进行投资而不汇回, 公司仅可以不作分录, 但仍然要在2010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仍然要补缴所得税2.36万元。
由此可以看到,在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之前,投资企业使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收益账户不反映实际已实现的收益;而权益法下不管投资收益是否已经分回, 均在账户中反映。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可以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 从而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股利的发放一般晚于投资收益的实现,在实际收到股利时缴纳所得税,企业可成功地递延税款的缴纳。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长期债券投资税务筹划
(一)筹划思路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及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可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债券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衡量投资企业债券的税后收益与国债利息收入的相对大小,以便合理决策。同时,购买国债相比企业债券更能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案例分析 筹划一:投资国债与存款选择的税务筹划
某盈利企业有闲余资金300万元存入银行,年利率为1.98%,期限为1年。企业获得利息收入5.94万元,该利息收入应计所得税1.485(5.94×25%)万元,企业得到税后净收益4.455万元。若该企业用300万元购买年收益率3%的国债,可获得国债利息收入9万元,该收入全部免缴所得税。
筹划二:投资国债与企业债券选择的税务筹划。
有两种长期债券,其一是甲企业债券,其利率为4%;另一种为国债,利率为3%。企业应该投资哪一种债券呢?表面上看起来甲企业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前者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比较的应该是税后收益。通过计算:4%×(1-25%)<3%,A甲企业债券的税后利率要低于国债的利率,故购买国债更合算些。事实上,假设其他企业债券的利率为m,国债利率为n,要让投资于其他企业债券获得的税后收益与投资国债相等,则需要m×(1-25%)=n,即m=4n/3,只有当m>4n/3时,投资其他企业债券的收益才会高于投资国债的收益。
参考文献:
[1]黄桦、蔡昌:《纳税筹划》,东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编辑 向玉章)
(一)筹划思路 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向企业借款等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资金。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行股票所需要支付的股利只能用企业缴纳完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支付,而发行企业债券所要支付的利息或借款的利息,符合扣除标准的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以看出,企业采用对外负债筹集资金的方式缩小了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税基,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方式相比税收负担大大减轻。因此,企业在可以从多种筹资方式中进行选择时,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应优先采用借款和发行债券的方式筹资。
(二)案例分析 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只有600万元,需要向银行贷款400万。假设借款年利息率为10%,年利息为40万元,当年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可以看到,企业由于采用了负债筹资的方式(在投资总额中负债资本比例为40%),利息40万元可作为税前扣除金额,从而缩小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减轻税负10万元。
二、投资方式选择税务筹划
(一)筹划思路 投资活动按照投资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货币资金投资、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投资的方式不同,所要涉及的税种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就不同。一般情况下,从被投资企业的角度考虑,接受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投资。首先,接受的有形资产投资,其折旧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都能够缩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变动产权时,要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可以高估它们的价值,对投资企业来说可以节约投资成本,对被投资企业来说则可以多列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然而,从投资企业的角度考虑,使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则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具体可能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投资企业应综合考虑投资双方的税收负担情况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
(二)案例分析 具体如下:
案例一:A企业准备同B企业共同出资设立C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A方800万元,占40%;B方1200万元,占60%。A方打算用价值800万元的旧机器设备和价值8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投入,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房屋、建筑物算作其他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机器设备算作其他投入。
方案一:依照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投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不征收增值税及相关税收附加,但是把房屋、建筑物出售后投入另一企业,视同为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应纳税金为:
营业税:800万元×5%=4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0万元×(7%+3%)=4万元;
契税:800万元×3%=24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A企业不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B企业需缴纳契税。A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出售给B企业,售价未超过设备原值。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最终只有B企业缴纳的契税:800万元×3%=24万元。
A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减少了44万元。
案例二:A公司有一块账面价值为65万元的闲置土地,对外出租的年租金收人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出租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即为0.5万元的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为0.5×(7%+3%)=0.05万元,印花税为财产租赁合同的千分之一即0.01万元。综上考虑,该公司每年所得税前的租金收人为9.44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44×25%=2.36万元,则有所得税后的净收人为7.08万元。
如果公司将该土地对外投资,则免征营业税。从表面看,公司只要预计每年的投资收益大于7.08万元,就可以选择投资入股,但事实上还有几下因素制约:首先,出租的土地可以在出租方企业所得税前摊销,而对外投资的土地却是在被投资方摊销,因此,由出租转为投资后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增大,从而加重了税收负担。其次,公司考虑到投资的风险因素,在预计的年投资收益稍稍大于7.08万元时选择投资是很不明智的。
三、长期股权投资税务筹划
(一)筹划思路 股票的长期投资又称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企业持有的股票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是选择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对, 对其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会有影响的,因此,也就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案例分析 A公司2010年1月1日以每股1元的票面价格购入B公司600万股股票,占B公司股份总数的10%,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B公司2010年全年的净利润为200万元。2011年3月15 日,A公司收到B公司20万元的股利。假设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只存在B公司中。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核算法下的会计处理:
2010年1月1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6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600万元,
2010年12月31日,B公司实现利润,A公司实现了200×10% =20万元的投资收益,但成本法核算下不做账务处理。
2011年3月15日A公司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2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20万元。
这笔投资收益应计入A企业2011年的所得额中,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所得税20/(1-15%)×(25%-15%)=2.36万元。可以看到,A公司2010年的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延迟了1年缴纳。如果A公司将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留在B公司继续进行投资而不汇回公司,那么A公司的投资收益在会计资料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避免了这部分投资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
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0年I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6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 600万元。
2010年12 月31 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A公司确认200×10% = 20万元的投资收益,同时增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2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20万元。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A公司应就这笔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20/(1-15%)×(25% -15%) = 2.36万元。
2011年3月15日收到B公司分配的20万元股利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20万元。
即使A公司将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留在B公司继续进行投资而不汇回, 公司仅可以不作分录, 但仍然要在2010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仍然要补缴所得税2.36万元。
由此可以看到,在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之前,投资企业使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收益账户不反映实际已实现的收益;而权益法下不管投资收益是否已经分回, 均在账户中反映。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可以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 从而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股利的发放一般晚于投资收益的实现,在实际收到股利时缴纳所得税,企业可成功地递延税款的缴纳。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长期债券投资税务筹划
(一)筹划思路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及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可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债券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衡量投资企业债券的税后收益与国债利息收入的相对大小,以便合理决策。同时,购买国债相比企业债券更能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案例分析 筹划一:投资国债与存款选择的税务筹划
某盈利企业有闲余资金300万元存入银行,年利率为1.98%,期限为1年。企业获得利息收入5.94万元,该利息收入应计所得税1.485(5.94×25%)万元,企业得到税后净收益4.455万元。若该企业用300万元购买年收益率3%的国债,可获得国债利息收入9万元,该收入全部免缴所得税。
筹划二:投资国债与企业债券选择的税务筹划。
有两种长期债券,其一是甲企业债券,其利率为4%;另一种为国债,利率为3%。企业应该投资哪一种债券呢?表面上看起来甲企业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前者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比较的应该是税后收益。通过计算:4%×(1-25%)<3%,A甲企业债券的税后利率要低于国债的利率,故购买国债更合算些。事实上,假设其他企业债券的利率为m,国债利率为n,要让投资于其他企业债券获得的税后收益与投资国债相等,则需要m×(1-25%)=n,即m=4n/3,只有当m>4n/3时,投资其他企业债券的收益才会高于投资国债的收益。
参考文献:
[1]黄桦、蔡昌:《纳税筹划》,东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编辑 向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