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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食品安全问题拷问着一个政府对民生的关注才程度,我们国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伴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百姓对于饮食的安全越来越关注,然而现实让我们无法乐观起来,我们还可以放心的吃什么一时曾成为大家的话题。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所在、采取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增强政府责任意识、加强监管等对症下药的措施,为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在当今社会中尤其意义重大。
[关键词] 食品 安全 对策
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我们看来好像有了藕断丝连的联系,越是经济繁荣的地方,好像假冒伪劣就泛滥得越厉害。稍微留神一下,就在你生活的城市,在某个商贸城或者交易中心,你会发现那可能就是一个假冒伪劣的销售中心,与品牌商品相比的低廉价位,吸引了普通百姓的眼球和钱袋。二十多年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年年是三月来四月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说打假成绩年年卓著,可是,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却并不见少,在我国市场,2003年的金华火腿事件、2004年的阜阳毒奶粉事件、2005年苏丹红事件、2006年的多宝鱼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2010年地沟油事件等引起了全国消费者乃至全世界的关注。而且这还只是被缴获查实的,那些没有发案的我们就姑且说无法统计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心健康,面对如此现实,这能不让我们痛心疾首吗?食品安全法生效已经两年多了,可是毒火腿、注水肉、毛发酱油、吊白块腐竹,如今百姓还敢放心地吃什么?毒奶粉、假电器、劣质农药、假化肥、假种子,面对随处可见的假冒伪劣食品,在我看来最心痛、受伤害最深的就是老百姓,所以我要说,假冒伪劣食品是百姓心中永远的痛,说是永远的痛并不为过,当假冒伪劣成为沧海桑田,仅仅回想起他猖獗的日子也足以让我们痛心稽首的。
一、问题在哪里?
有必要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一下界定:假冒商品: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别人的产品外形,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有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 志,伪造产品产地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 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说起假冒伪劣食品好像我们都可以信口拈来,如前所述的金华火腿等、还有保鲜膜、瘦肉精、太仓肉松、西湖龙井、贵州茅台、山西汾酒、涪陵榨菜、哈尔滨红肠等等:说起假冒伪劣食品的危害,我们大都还能记起致9人非命的广州毒酒案,致4人非命的云南元江毒酒案,至24人非命的山西毒酒案,致13名儿童死亡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等,我们也没有忘记四川泡菜用工业盐和敌敌畏制出,发往各地;龙口粉丝,用制造农业化肥的氨水制造,销往全国……
“人命关天”,“民以食为天”,这两句老话蕴含食品安全无以复加的重要性。实际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还不止于此,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也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乃至会影响社会的公德和公民对社会和政府的信心。可以说,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似乎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一是卖方的利益驱动。马克思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资本就蠢蠢欲动了,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目着被绞死的危险。我们市场经济转型期间,人们或者说不法商人对于利润的追逐印证了马克思的说法是正确的。
二是买方的需求。所谓的假冒伪劣有市场: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有限,对食品安全认知程度不够,匮乏辨别真假的火眼金睛等都是其中的一些原因,可是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具有专家的真知灼见,让市场上充斥的假劣食品被及时发现并撤架应当是政府的责任。
三是政府的在执法过程中的消极作为或不作为,助长了不法商人的不法行为。食品安全层出不穷,经营者者利欲熏心是个问题,消费者的贪图小利也是一个原因,但是能够明目张胆地造假和销售,却是制度上的问题——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罚。社会上总免不了有一些人行为不轨、为祸作恶,这是常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譬如假酒毒酒,也并非为我国所特有,在印度、土耳其、孟加拉国、肯尼亚、台湾地区等都有发生过,问题是,政府如何对待和处理这种现象。经验证明,如果政府管能够严格执法,逢恶必除,制假售假笔会有减无增;反之,定会有增无减并呈泛滥态势。监管处罚不力的结果,使得制假贩假成本降低,翻船的可能性减少,利润提高,作恶者数量必然增加,程度必然加重,久而久之,一些好人也会变坏,坏人则变得更坏。所谓的一个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变好,而一个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甚至群起仿效,竞相为恶,进一步引发道德危机,导致全社会道德水平下滑。
政府消极作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在于本位利益或部门利益的驱动,因为假冒伪劣产品能给当地或者本部门带来利益,特别是那些在本地生产跨地区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在某些地区政府官员的头脑里已经根深蒂固。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现象并不鲜见。我国出台了不少法规,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人员不该做什么作了规定和约束,但对其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等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不作为”行为该如何处罚也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使得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对自己的要求也简单到“只要在位期间不犯错误就行”。 另外,多年以来,我们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违法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可是,鲜有某官员因某事故“引咎辞职”的消息,常常是某某官员因某事故发生不久调离原岗位而在另一岗位出现。权责不明、落实不够成为政府官员不作为的一个潜在原因。
造假层出不穷,造假者利欲熏心是个问题,消费者的贪图小利也是一个原因,但是造假售假者能够明目张胆地造假和销售,却是制度上的问题——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罚。社会上总免不了有一些人行为不轨、为祸作恶,这是常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譬如假酒毒酒,也并非为我国所特有,在印度、土耳其、孟加拉国、肯尼亚、台湾地区等都有发生过,问题是,政府如何对待和处理这种现象。经验证明,如果政府管能够严格执法,逢恶必除,制假售假笔会有减无增;反之,定会有增无减并呈泛滥态势。监管处罚不力的结果,使得制假贩假成本降低,翻船的可能性减少,利润提高,作恶者数量必然增加,程度必然加重,久而久之,一些好人也会变坏,坏人则变得更坏。所谓的一个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变好,而一个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甚至群起仿效,竞相为恶,进一步引发道德危机,导致全社会道德水平下滑。
二、出路何在?
媒体针对食品安全现象的揭露和批评不算少,但是媒体毕竟只是媒体,他所运用的是舆论谴责的力量,监督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而且这种力量的真正有效发挥还是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所以在我们看来根本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减少乃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既要靠舆论监督、思想教育,更要靠行政机关的监管和处罚,具体说来主要需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食品安全的政府责任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企业的道德自律,无法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自身的职能。特别是在围绕各个产业已形成巨大利益链的情况下,政府担当怎样的角色,就尤为重要。近来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围绕食品安全展开的利益博弈越发激烈,政府如何作为,越发关键。2004年阜阳假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曾被指出有质量问题,但在三鹿的强力公关下,不仅没有倒牌,反而被国家质检局作为8个名牌免检奶粉推荐给消费者。其后,三鹿利用了国家免检这一荣誉背书,在其产品中大量投入三聚氰胺。试想,职能部门如果老想着利用监管谋利益而不是监管本身,那问题自然会相当的多。
2.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一些行业存在的潜规则等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比较低,整个行业都可以铤而走险,因为即便出现一两起事故,对于这些企业的处罚也就是较少的赔偿,比如产品质量有问题最多双倍的赔偿,这样的违法成本使得很多企业由于利益驱动而选择去制造假冒伪劣。因此如果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将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罚力度加大,严重的应该有刑事处罚,以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高额的赔偿,能够减少一些企业的道德冒险。
3.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中国消费者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维权成本是很高的,比如,一个消费者购买了一个有问题的产品,价格可能就是几块钱,出现问题后,如果要送到相关部门检测,需要支付成千上万元昂贵的费用,消费者会由于这样的成本而选择放弃维权,因此,当消费者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时候,降低检测成本可以有助于提高维权积极性;其次,很多消费者面对问题不知如何投诉,投诉渠道并不通畅,这导致很多事件在一开始并不被关注,直到出现一个愿意维权的人挺身而出才大白天下,这个时候,事件已经波及范围很广很严重了。因此,国家如果可以建立一些公益组织或者基金帮助消费者去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维权,可以更加及时的发现食品安全体系中的问题。
4.建立食品安全的监控和预警机制。食品安全是一个从源头、制造生产过程到终端销售的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整个的安全事件的爆发,现在很多消费者感觉到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似乎很严重,原因不是安全事件更多了,而是信息更加透明了,媒体对此加大了报道力度。而要让信息更加透明,还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的监控和预警体系,可以按照源头、生产过程到终端销售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设立相应的监测体系,同时与媒体形成联动,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并对居民的消费及时预警和指导建议,这样可以控制整个食品安全事件更大范围的影响。
5.向消费者传播更多的食品安全知识。现在很多企业为了获取利润以及在竞争中取胜,经常发明一些消费者根本不懂的新名词,很多消费者受到企业营销攻势的影响,便盲目中选择了这些产品,这主要是由于很多消费者对于这些特定的食品安全知识缺乏了解和认知,政府、企业、媒体以及一些非营利组织都应该在这部分一起来做一些工作。而国家应该命令禁止企业在广告和包装中使用过于专业的词汇,同时要求企业对添加的成分等要进行清晰的解释,进一步规范市场。
最近粮油菜价格又在上涨,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开专门会议研究了解决价格上涨的对策,但是在笔者看来,吃不起可以少吃,最为关键的不是价格问题,而是质量问题。价格由市场调节,质量让市长来管吧!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能够选购到放心的米、面、油、盐、醋,相关的国家机关也许还会进行运动式的打假,然而对于企业来讲,他们更希望的是自己的产品能够一年到头不再被假冒,能够年年有一个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对百姓来说,他们更希望的是不需要为如何才能买到、哪里能够吃到放心的食品而劳心费神,也许他们更需要的政府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持续不懈地、有效地打击,让百姓的心不再为假冒伪劣而伤痛。
参考文献:
[1] 杨欢进.牛建青: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9.(5)
[2] 孙耀武: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市场论坛,2009,(2)
[3] 袁界平 肖玫:影响食品安全的制度性因素及对策探讨.食品科学.2006(11)
[4] 陈君石:如何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EB/OL].凤凰网:世纪大讲堂,2008-10
[5]孙斌: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1)
[6]杨健:“苏丹红”给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带来的启示.中国卫生法制.2005(5)
[关键词] 食品 安全 对策
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我们看来好像有了藕断丝连的联系,越是经济繁荣的地方,好像假冒伪劣就泛滥得越厉害。稍微留神一下,就在你生活的城市,在某个商贸城或者交易中心,你会发现那可能就是一个假冒伪劣的销售中心,与品牌商品相比的低廉价位,吸引了普通百姓的眼球和钱袋。二十多年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年年是三月来四月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说打假成绩年年卓著,可是,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却并不见少,在我国市场,2003年的金华火腿事件、2004年的阜阳毒奶粉事件、2005年苏丹红事件、2006年的多宝鱼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2010年地沟油事件等引起了全国消费者乃至全世界的关注。而且这还只是被缴获查实的,那些没有发案的我们就姑且说无法统计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心健康,面对如此现实,这能不让我们痛心疾首吗?食品安全法生效已经两年多了,可是毒火腿、注水肉、毛发酱油、吊白块腐竹,如今百姓还敢放心地吃什么?毒奶粉、假电器、劣质农药、假化肥、假种子,面对随处可见的假冒伪劣食品,在我看来最心痛、受伤害最深的就是老百姓,所以我要说,假冒伪劣食品是百姓心中永远的痛,说是永远的痛并不为过,当假冒伪劣成为沧海桑田,仅仅回想起他猖獗的日子也足以让我们痛心稽首的。
一、问题在哪里?
有必要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一下界定:假冒商品: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别人的产品外形,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有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 志,伪造产品产地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 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说起假冒伪劣食品好像我们都可以信口拈来,如前所述的金华火腿等、还有保鲜膜、瘦肉精、太仓肉松、西湖龙井、贵州茅台、山西汾酒、涪陵榨菜、哈尔滨红肠等等:说起假冒伪劣食品的危害,我们大都还能记起致9人非命的广州毒酒案,致4人非命的云南元江毒酒案,至24人非命的山西毒酒案,致13名儿童死亡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等,我们也没有忘记四川泡菜用工业盐和敌敌畏制出,发往各地;龙口粉丝,用制造农业化肥的氨水制造,销往全国……
“人命关天”,“民以食为天”,这两句老话蕴含食品安全无以复加的重要性。实际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还不止于此,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也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乃至会影响社会的公德和公民对社会和政府的信心。可以说,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似乎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一是卖方的利益驱动。马克思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资本就蠢蠢欲动了,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目着被绞死的危险。我们市场经济转型期间,人们或者说不法商人对于利润的追逐印证了马克思的说法是正确的。
二是买方的需求。所谓的假冒伪劣有市场: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有限,对食品安全认知程度不够,匮乏辨别真假的火眼金睛等都是其中的一些原因,可是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具有专家的真知灼见,让市场上充斥的假劣食品被及时发现并撤架应当是政府的责任。
三是政府的在执法过程中的消极作为或不作为,助长了不法商人的不法行为。食品安全层出不穷,经营者者利欲熏心是个问题,消费者的贪图小利也是一个原因,但是能够明目张胆地造假和销售,却是制度上的问题——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罚。社会上总免不了有一些人行为不轨、为祸作恶,这是常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譬如假酒毒酒,也并非为我国所特有,在印度、土耳其、孟加拉国、肯尼亚、台湾地区等都有发生过,问题是,政府如何对待和处理这种现象。经验证明,如果政府管能够严格执法,逢恶必除,制假售假笔会有减无增;反之,定会有增无减并呈泛滥态势。监管处罚不力的结果,使得制假贩假成本降低,翻船的可能性减少,利润提高,作恶者数量必然增加,程度必然加重,久而久之,一些好人也会变坏,坏人则变得更坏。所谓的一个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变好,而一个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甚至群起仿效,竞相为恶,进一步引发道德危机,导致全社会道德水平下滑。
政府消极作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在于本位利益或部门利益的驱动,因为假冒伪劣产品能给当地或者本部门带来利益,特别是那些在本地生产跨地区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在某些地区政府官员的头脑里已经根深蒂固。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现象并不鲜见。我国出台了不少法规,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人员不该做什么作了规定和约束,但对其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等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不作为”行为该如何处罚也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使得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对自己的要求也简单到“只要在位期间不犯错误就行”。 另外,多年以来,我们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违法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可是,鲜有某官员因某事故“引咎辞职”的消息,常常是某某官员因某事故发生不久调离原岗位而在另一岗位出现。权责不明、落实不够成为政府官员不作为的一个潜在原因。
造假层出不穷,造假者利欲熏心是个问题,消费者的贪图小利也是一个原因,但是造假售假者能够明目张胆地造假和销售,却是制度上的问题——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罚。社会上总免不了有一些人行为不轨、为祸作恶,这是常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譬如假酒毒酒,也并非为我国所特有,在印度、土耳其、孟加拉国、肯尼亚、台湾地区等都有发生过,问题是,政府如何对待和处理这种现象。经验证明,如果政府管能够严格执法,逢恶必除,制假售假笔会有减无增;反之,定会有增无减并呈泛滥态势。监管处罚不力的结果,使得制假贩假成本降低,翻船的可能性减少,利润提高,作恶者数量必然增加,程度必然加重,久而久之,一些好人也会变坏,坏人则变得更坏。所谓的一个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变好,而一个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甚至群起仿效,竞相为恶,进一步引发道德危机,导致全社会道德水平下滑。
二、出路何在?
媒体针对食品安全现象的揭露和批评不算少,但是媒体毕竟只是媒体,他所运用的是舆论谴责的力量,监督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而且这种力量的真正有效发挥还是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所以在我们看来根本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减少乃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既要靠舆论监督、思想教育,更要靠行政机关的监管和处罚,具体说来主要需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食品安全的政府责任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企业的道德自律,无法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自身的职能。特别是在围绕各个产业已形成巨大利益链的情况下,政府担当怎样的角色,就尤为重要。近来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围绕食品安全展开的利益博弈越发激烈,政府如何作为,越发关键。2004年阜阳假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曾被指出有质量问题,但在三鹿的强力公关下,不仅没有倒牌,反而被国家质检局作为8个名牌免检奶粉推荐给消费者。其后,三鹿利用了国家免检这一荣誉背书,在其产品中大量投入三聚氰胺。试想,职能部门如果老想着利用监管谋利益而不是监管本身,那问题自然会相当的多。
2.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一些行业存在的潜规则等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比较低,整个行业都可以铤而走险,因为即便出现一两起事故,对于这些企业的处罚也就是较少的赔偿,比如产品质量有问题最多双倍的赔偿,这样的违法成本使得很多企业由于利益驱动而选择去制造假冒伪劣。因此如果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将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罚力度加大,严重的应该有刑事处罚,以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高额的赔偿,能够减少一些企业的道德冒险。
3.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中国消费者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维权成本是很高的,比如,一个消费者购买了一个有问题的产品,价格可能就是几块钱,出现问题后,如果要送到相关部门检测,需要支付成千上万元昂贵的费用,消费者会由于这样的成本而选择放弃维权,因此,当消费者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时候,降低检测成本可以有助于提高维权积极性;其次,很多消费者面对问题不知如何投诉,投诉渠道并不通畅,这导致很多事件在一开始并不被关注,直到出现一个愿意维权的人挺身而出才大白天下,这个时候,事件已经波及范围很广很严重了。因此,国家如果可以建立一些公益组织或者基金帮助消费者去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维权,可以更加及时的发现食品安全体系中的问题。
4.建立食品安全的监控和预警机制。食品安全是一个从源头、制造生产过程到终端销售的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整个的安全事件的爆发,现在很多消费者感觉到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似乎很严重,原因不是安全事件更多了,而是信息更加透明了,媒体对此加大了报道力度。而要让信息更加透明,还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的监控和预警体系,可以按照源头、生产过程到终端销售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设立相应的监测体系,同时与媒体形成联动,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并对居民的消费及时预警和指导建议,这样可以控制整个食品安全事件更大范围的影响。
5.向消费者传播更多的食品安全知识。现在很多企业为了获取利润以及在竞争中取胜,经常发明一些消费者根本不懂的新名词,很多消费者受到企业营销攻势的影响,便盲目中选择了这些产品,这主要是由于很多消费者对于这些特定的食品安全知识缺乏了解和认知,政府、企业、媒体以及一些非营利组织都应该在这部分一起来做一些工作。而国家应该命令禁止企业在广告和包装中使用过于专业的词汇,同时要求企业对添加的成分等要进行清晰的解释,进一步规范市场。
最近粮油菜价格又在上涨,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开专门会议研究了解决价格上涨的对策,但是在笔者看来,吃不起可以少吃,最为关键的不是价格问题,而是质量问题。价格由市场调节,质量让市长来管吧!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能够选购到放心的米、面、油、盐、醋,相关的国家机关也许还会进行运动式的打假,然而对于企业来讲,他们更希望的是自己的产品能够一年到头不再被假冒,能够年年有一个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对百姓来说,他们更希望的是不需要为如何才能买到、哪里能够吃到放心的食品而劳心费神,也许他们更需要的政府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持续不懈地、有效地打击,让百姓的心不再为假冒伪劣而伤痛。
参考文献:
[1] 杨欢进.牛建青: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9.(5)
[2] 孙耀武: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市场论坛,2009,(2)
[3] 袁界平 肖玫:影响食品安全的制度性因素及对策探讨.食品科学.2006(11)
[4] 陈君石:如何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EB/OL].凤凰网:世纪大讲堂,2008-10
[5]孙斌: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1)
[6]杨健:“苏丹红”给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带来的启示.中国卫生法制.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