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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