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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方面的“原罪”在历史的各个转折关头都存在,但它是一种不可用现行法律加以惩罚的“罪”,是一种能够推动历史进步的“非罪”之“罪”。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与历史上的“原罪”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是特殊的国情导致的体制之“罪”。我们在舆论上不宜大张旗鼓地声讨和清算民营企业的“原罪”,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要严格惩罚民营企业的“本罪”,同时要保护民营企业的进取心,优化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宣传民营企业的经济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