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2005年11月17日,北京市农业局兽药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兽医药械中心库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库房内存有该单位经营的3种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全部不能提供《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和第4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认定该单位库房内3种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为假兽药.据当事人交代和提供的进货清单,查实库房内这3种进口兽用生物制品除正常损耗外,没有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