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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给我国经济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经济法必须在实践和理论中对其进行有效回应,以此来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下文,先简要概述了我国经济的转型和创新,然后对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给经济法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并概述了经济法的“刚柔并济”,以供参考。
【关键词】 经济转型 经济创新 经济法 刚柔并济
引 言
经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调整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面对当前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所带来的新挑战,经济法也必须对相关理论和制度进行相应的创新,以有效回应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所带来的各种经济法律问题,这样才能规范我国经济市场,顺利推进我国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
1 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都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新问题。但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在经济新常态阶段,经济增长速度下降,这使得超高速经济增长中被掩盖的问题与矛盾逐渐凸显出来。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就必须高度重视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是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具有高度关联性的两个重要问题,是开创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广阔路径的核心关键点。
2 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对经济法的新挑战
2.1 对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方面的挑战。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大致可以概括为对效率、公平和秩序的追求,这些基本价值之间的具体平衡在事实上存在着较大的弹性空间。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转型需要重新调整这些不同价值追求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在经济创新过程中,如何把握效率和秩序之间的关系尺度?如何有效平衡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在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中,经济法引领与规范功能的界限又在何处?这些新问题,都需要经济法在理论方面予以明确的回应。
2.2 对经济法律制度滞后的挑战。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也是影响当前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顺利推进的重要制度性因素。虽然立法者可以通过加强立法的前瞻性来尽量克服法律制度滞后性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立法者预测的有限性,这种“前瞻性”不可能完全满足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的实践需要。尤其是在经济创新中,很多“创新”难以预知,立法者更难做到立法的“前瞻性”。
2.3 对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方面的挑战。(1)互联网经济对经济法律制度的挑战。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创新,互联网经济不仅体现在互联网技术在整个经济的运用,还体现在互联网思维对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的冲击与革新。(2)国有企业改革对经济法律制度的挑战。国企改革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在经济新常态下面临更加复杂的问题。要实现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就需要对国企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突破,这对我国的经济法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3 经济法给出的“刚”与“柔”的回应
3.1 经济法的“刚”与“柔”
经济法的“刚”是基于其行使经济调制权力的、具有非私法性性质的“公共属性”。经济法的“柔”根源于其“经济性”。相较于法律而言,经济具有更强的灵活性,更能及时对社会现实做出调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柔”性将会进一步得到体现。经济性是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它要求经济法必然要有一定的“柔”性。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制度和实践的迅速变化,引领和规范经济的发展变化。经济法的“刚”与“柔”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浑然一体的关系。如前所述,经济法的“刚”性源于其公法的基本属性,但在当前简政放权、提倡建立“服务型”政府、充分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简”、“放”、“服务”这些词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柔”的一面或者说“柔”的因素。同理,经济法的“柔”虽然根源于其经济性,但经济运行具有其内在的“刚”性规律,在对其进行经济调制的时候,同样也不可以一味地“柔”。
3.2 经济法“刚柔并济”的差异性适用。在不同的领域,经济法“刚柔并济”的适用应当具有差异化的特质。现实生活的情况千变万化,因此在经济法的“刚柔并济”适用方面应当有“差异化”的明确意识。唯有如此,才是真正掌握了经济法“刚柔并济”的真正内涵,才能对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中产生的各种新问题进行有效的应对。例如,在金融领域,适用经济法时应当偏重于“柔”的一面,因为金融的公共属性不及财税,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而在财政税收领域适用经济法时,应当偏重于“刚”的一面,因为财政税收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
3.3 经济法“刚柔并济”长效机制的构建。首先,要构建经济法的“刚柔并济”理论体系。经济法的“刚柔并济”理论体系来源于经济法的具体实践,是为了有效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中的问题而进行的理论总结。这一理论具有经济哲学和法哲学的双重蕴意,涵盖领域广泛,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并予以完善;其次,要构建经济法立法层面的“刚柔并济”机制。构建经济法“刚柔并济”的长效机制,应当从立法层面把握好“刚柔并济”的原理,在立法中加强经济法“刚柔并济”的差异性适用,为实现经济法执法与经济法司法层面的“刚柔并济”提供立法基础;最后,要构建经济法执法层面的“刚柔并济”机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执法层面构建相应的“刚柔并济”机制,对于真正实现经济法的“刚柔并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从其基本含义上来看,经济法的“刚柔并济”就是对执法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从规范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角度来强调执法过程中的刚柔平衡。
结束语
总而言之,经济法的“刚柔并济”是有效应对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所带来挑战的重要手段。经济法在实施“刚柔并济”过程中需要将其具体落实到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重视构建长效机制,以此来发挥经济法的效用,促进经济市场的规范性、稳定性。
【参考文獻】
[1] 程小军.社会转型视阈下经济法价值重构[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20(03):34-35.
【关键词】 经济转型 经济创新 经济法 刚柔并济
引 言
经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调整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面对当前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所带来的新挑战,经济法也必须对相关理论和制度进行相应的创新,以有效回应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所带来的各种经济法律问题,这样才能规范我国经济市场,顺利推进我国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
1 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都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新问题。但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在经济新常态阶段,经济增长速度下降,这使得超高速经济增长中被掩盖的问题与矛盾逐渐凸显出来。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就必须高度重视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是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具有高度关联性的两个重要问题,是开创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广阔路径的核心关键点。
2 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对经济法的新挑战
2.1 对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方面的挑战。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大致可以概括为对效率、公平和秩序的追求,这些基本价值之间的具体平衡在事实上存在着较大的弹性空间。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转型需要重新调整这些不同价值追求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在经济创新过程中,如何把握效率和秩序之间的关系尺度?如何有效平衡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在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中,经济法引领与规范功能的界限又在何处?这些新问题,都需要经济法在理论方面予以明确的回应。
2.2 对经济法律制度滞后的挑战。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也是影响当前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顺利推进的重要制度性因素。虽然立法者可以通过加强立法的前瞻性来尽量克服法律制度滞后性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立法者预测的有限性,这种“前瞻性”不可能完全满足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的实践需要。尤其是在经济创新中,很多“创新”难以预知,立法者更难做到立法的“前瞻性”。
2.3 对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方面的挑战。(1)互联网经济对经济法律制度的挑战。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创新,互联网经济不仅体现在互联网技术在整个经济的运用,还体现在互联网思维对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的冲击与革新。(2)国有企业改革对经济法律制度的挑战。国企改革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在经济新常态下面临更加复杂的问题。要实现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就需要对国企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突破,这对我国的经济法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3 经济法给出的“刚”与“柔”的回应
3.1 经济法的“刚”与“柔”
经济法的“刚”是基于其行使经济调制权力的、具有非私法性性质的“公共属性”。经济法的“柔”根源于其“经济性”。相较于法律而言,经济具有更强的灵活性,更能及时对社会现实做出调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柔”性将会进一步得到体现。经济性是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它要求经济法必然要有一定的“柔”性。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制度和实践的迅速变化,引领和规范经济的发展变化。经济法的“刚”与“柔”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浑然一体的关系。如前所述,经济法的“刚”性源于其公法的基本属性,但在当前简政放权、提倡建立“服务型”政府、充分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简”、“放”、“服务”这些词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柔”的一面或者说“柔”的因素。同理,经济法的“柔”虽然根源于其经济性,但经济运行具有其内在的“刚”性规律,在对其进行经济调制的时候,同样也不可以一味地“柔”。
3.2 经济法“刚柔并济”的差异性适用。在不同的领域,经济法“刚柔并济”的适用应当具有差异化的特质。现实生活的情况千变万化,因此在经济法的“刚柔并济”适用方面应当有“差异化”的明确意识。唯有如此,才是真正掌握了经济法“刚柔并济”的真正内涵,才能对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中产生的各种新问题进行有效的应对。例如,在金融领域,适用经济法时应当偏重于“柔”的一面,因为金融的公共属性不及财税,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而在财政税收领域适用经济法时,应当偏重于“刚”的一面,因为财政税收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
3.3 经济法“刚柔并济”长效机制的构建。首先,要构建经济法的“刚柔并济”理论体系。经济法的“刚柔并济”理论体系来源于经济法的具体实践,是为了有效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中的问题而进行的理论总结。这一理论具有经济哲学和法哲学的双重蕴意,涵盖领域广泛,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并予以完善;其次,要构建经济法立法层面的“刚柔并济”机制。构建经济法“刚柔并济”的长效机制,应当从立法层面把握好“刚柔并济”的原理,在立法中加强经济法“刚柔并济”的差异性适用,为实现经济法执法与经济法司法层面的“刚柔并济”提供立法基础;最后,要构建经济法执法层面的“刚柔并济”机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执法层面构建相应的“刚柔并济”机制,对于真正实现经济法的“刚柔并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从其基本含义上来看,经济法的“刚柔并济”就是对执法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从规范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角度来强调执法过程中的刚柔平衡。
结束语
总而言之,经济法的“刚柔并济”是有效应对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所带来挑战的重要手段。经济法在实施“刚柔并济”过程中需要将其具体落实到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重视构建长效机制,以此来发挥经济法的效用,促进经济市场的规范性、稳定性。
【参考文獻】
[1] 程小军.社会转型视阈下经济法价值重构[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20(03):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