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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主办者依其所从事的基本业务的不同,可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的地位与传统媒体主办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其采编、制作和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有别于传统媒体主办者,其仅是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设施、技术支持和网络平台服务,且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无事先审查义务,但有事后的法律审查义务,审查的标准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一般的常理,审查的对象是信息的文字,而对信息的内容不负实质审查之责。受害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的,则应提供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