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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取代"双规措施"的监察留置措施具有行刑双性以及强制性、预防性等特性。基于法治原则,监察机关适用留置措施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基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于留置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作出了规定。鉴于监察留置措施的人身强制性,在监察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结合两部法律对之进行解读,并进一步完善留置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