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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机关在从事海上人命救助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外来因素或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进而对被救助人或第三人产生致害行为。除了发生不可抗力、已尽合理谨慎义务和第三人过错这三项免责事由外,政府主管机关应对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这一赔偿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该是广义上的违法责任原则。同时,为了衡平政府主管机关及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应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专项基金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三项措施入手,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