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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二分法"与"三分法"对于决议可撤销适用事由的解释存有差异。"三分法"逻辑下的决议可撤销适用对象得到更合乎逻辑的界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与无效的制度价值各异,严格区分三者的适用对象的难点是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属于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严格限定在足够严重但又不足以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法定事由。在此原则框架下,适用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情形得以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