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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将"修理、重作、更换"定性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谬误。"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不具备法律概念应有的特性,也无法发挥法律概念的功能;"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它已被其他请求权所涵盖。"修理、重作、更换"不具有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根据民法典总则"提取公因式"原理,民法典应废弃现行民事立法将"修理、重作、更换"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