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森林法>>尽快建立完善林业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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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1985年颁布执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后重新颁布。新的(森林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林业的高度重视。新的《森林法》不仅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八条国家还对森林资源实行了以下保护性措施:(一)、(二)。(三)略;(四)征收有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略;(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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