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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律不太完备,其中有关行政立法的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的制订尤其欠缺,发挥行政立法的程序价值显得非常迫切,如通过参与性价值可以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通过选择性价值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限制行政机关恣意;通过制约性价值达到对行政机关的最终监督.实现行政立法的程序价值的途径在于,积极地实现参与性价值,灵活地实现选择性价值和强制地实现制约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