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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证收企业所得税。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