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急行政组织的效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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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组织效能关系到行政任务履行质量,是组织法治之外另一重不可放弃的价值追求.然而,应急行政组织效能和依法行政原则在宪法秩序下容易发生抵牾.宪法确立了应急行政组织效能的规范基础,国家保护义务、基本权利对组织规范的放射效应及通过组织规范进行的基本权利保护为应急行政组织效能形塑了宪法面向的解释框架.应急行政组织效能的提升须在组织法治框架内进行,应符合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和法的安定性等原则.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应急行政组织法的适度韧性.在坚持应急行政一体性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行政单位关系化协调机制的潜能,汲引直接介入权、职务协助、紧急管辖权等媒介,着力实现应急行政组织效能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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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01条的保护对象从"商业秘密"扩大到"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其旨在维护合同关系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抑制不正当行为.违反保密义务一方承担的实质上为侵权责任,特定情形下存在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不以当事人明示应予保密为前提,通常表现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可归责性问题上,不宜限于故意,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在解释论上,应先按照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应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并考虑其贡献度确定赔偿数额,最后再依次考虑许可使用费和法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