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应会的“两会”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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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和3月15日在北京闭幕。关于“两会”你懂得多少呢?
  两会已经召开,关于会议的报道见诸媒体,可报道中使用的一些规范用语你是否会经常弄混?事实上,每一种规范用语背后,都是一个政治常识,党员干部不可不知。
  “届”“次”怎么用
  “×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届×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名称中“×届”“×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写错。“两会”一词因使用较广,可不加引号。“十五”“十一五”均应加引号。
  政府工作报告
  不要随意使用简称和略称。“政府工作报告”不要简写成“政府报告”。
  “提案”与“议案”和“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全国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错。“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审议”与“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而全国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有的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使用“学习”“领会”等词汇,这与代表、委员的职责不符,新闻报道中应避免使用。正确的用法是“审议”或“讨论”。
  政府和法院、检察院
  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是由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不要说“人大要积极帮助呼吁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产生人大请求或者劝说政府、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的误解;正确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决或督促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审议”与“一起审议”
  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所在代表团的会议时,使用“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中央領导同志参加代表团会议时,在使用“一起审议”的同时还应有“听取代表意见”的内容。
  “参政议政”与“履行职责”
  “参政议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报道中涉及政协委员时,可使用“参政议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报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时,不能使用“参政议政”,可使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代表、委员”并提时,最好把“履行职责”与“参政议政”写全。
  “界别”和“届别”
  在同一届次会议上,政协委员的“界别”不要写为“届别”。“届”是从时间上说的,指的是九届、十届、上一届、本届等;“界”则是针对委员的工作领域分类而言,如“经济界委员”等。
  “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述
  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委”这个职务而只有“委员”,“×××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应写为“人大常委会委员×××”。
  “组成人员”与“委员”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其组成人员不仅包括委员,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因此,不能说“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委员们……”,正确的表述应为“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职务停止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职务停止问题,要使用“终止”或“撤销”的标准表述。在人大,按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罢免某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某人的代表资格终止。在政协,则由政协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撤销某人的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监督权
  人大对“一府两院”有監督权,但这种监督权力应该由集体行使。代表从事个案监督的行为,于法无据。而代表拥有的权力属于公权范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应该“不做”。
  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行使,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法律委员会”与“法工委”
  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负责人称“主任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设机构、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称“法工委”,法工委的负责人称“主任”。   “检察长”与“审计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要写成“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首长职务为审计长,不能写为“审计署署长”。各地各级检察院的首长称检察长。各地的审计部门,省级多称“审计厅”,其首长称“厅长”;有的地方称“审计局”,其首长则为“局长”。
  法律名称加标点符号的问题
  (1)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但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規定”。
  (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使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
  (3)人大代表建議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
  国家机关名称中的“和”及“与”
  国务院机构中有3个机构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在名称中用“和”字进行连接,不用“与”字。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中则不用加“和”字,如“发展改革委或发改委”“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则用“与”字连接,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
  “权力”与“权利”
  权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职责范围内一定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依法赋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而不要写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同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要写成“行使权利”。“权力”可构成“权力机关”“权力部门”等词组,而“权利”则不能。“权利”一般用于个别,如“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国是”与“国事”
  “共商国是”不要写作“共商国事”。“国是”指国家大计,多用于书面语。
  (来源:共产党员网)(责编:刘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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