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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均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正常的市场应当是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并存,并且能够保持有效竞争的市场。但是中小企业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主体。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而言有着先天的不足,它们没有足够的力量与大气企业相抗衡,甚至根本不能获得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一方面,中小企业是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基本力量;另一方面,维护自由、平等竞争又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反垄断法必须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为中小企业营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