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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法律机制中,民商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一段期限中,我国关于民商法律的培育与建设方面并不十分完善。为此,现阶段,在法治建设中,需要注重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与发展,才能使民商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促进作用。故此,文章将阐明民商法律的积极作用,分析《民法总则》对商法调剂的作用与缺陷,提出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律的培育与发展方法,以期促进我国民商法律文化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律;培育与发展;文化
在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国民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也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获得不错的成效。市场经济在发展建设中拥有坚固的基础,经济的完善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民商法律更加完善,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坚持依法从商、互利互惠,才能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由此可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民商法律文化的积极影响,法律文化的不断发展也是促进社会法治发展进程的主要指标,二者相互连接、相互影响。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民商法律文化培育与发展也会成为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主旋律。
一、民商法律的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是由社会法与经济法相互组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的法律机制中,民商法发挥积极领导的作用。民商法律机制最为国家为了达到促进、发展、筹划民商活动,构建具有公平性、公正性的竞争平台,促进发展的法律机制[1]。然而,市场主体的买卖活动全部交由民商法律规范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市场主体的根本需求。民商法律对经济市场主体的各类运作因素起到规范制约的作用,可有效处理运作期间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民商法对市场经济活动之中的财产关系起到规范限制作用,突出交易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民商法在某种程度上确保市场主体在经济交易期间的行为,使买卖活动秩序更加有序。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迅猛,民商法律作为促进市场经济平稳运作的基础保障,完善的民商法律机制,可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更多效益。
二、《民法总则》对商法调剂的作用与缺陷
(一)《民法总则》对商法调剂的作用
现阶段,“营利——非营利”法人分类形式作为《民法总则》在促进民商融合机制下对商法带来的积极作用。此种分类形式也进一步确立商法中基本概念定义,《民法总则》的颁布,对于商法的主要作用是利用“营利——非营利”法人的界定,由正反两个方面理清二者的内在实质,限定“营利”的基本范畴,有效化解商法始终未能解决的“核心范畴笼统”问题[2]。同时传承《民法通则》法人分类的传统,确立企业、营利法人的内在实质。另外,没有引用新的概念定义,不会给人们带来民法机制的混淆。对于当下法人登记管理机制加以重视,法人登记与行政管理运用“营利——非营利”区别形式,《民法总则》根据法人人类基本标准,全面衡量法人登记管理机制的现状,不会犹豫法人分类标准的整合,进一步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
(二)《民法总则》对商法调剂的缺陷
“营利——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并不十分完善,在“营利——非营利”法人当中还涉及“中间法人”形态,用于调剂营利法人从事于非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法人从事于营利活动间的相关问题。在《民法总则》中,尤其对于法人的设定并没有根据“存在于其间的中间法人”线路,没有把此种分类形式实施于非法人组织当中[3]。《民法总则》针对法人方面的制度设定具有“复印公司法”的特点。此种法人规范结构逻辑方式,会在某种程度上扩大非营利法人的责任,无法对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进行差别区分。过度的法律复印方式会引起规范冲突,把现有的具象化规范上升至“总则”复印技术当中,并没有意识到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的差异、营利法人内部差异与多元性,以至于和《公司法》等形成冲突,对其发展企业限制性作用。无法利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划、法定代表人自身责任与外部代理行为的积极调解,构建完善的法人外部行为责任划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事交易预期的平稳性。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律的培育与发展
(一)更新固有法治理念,促进民商立法
一直以来,我国重视强调缺少对法律机制引导功能的认知,利用强调重申方式,对相关经验加以总结,使其达到先实践后立法、先革新后立法的经验方式。关于立法原则方面,我国提倡宜粗不宜细,以至于我国民商法的原则过于单一、简单,在大多数情况下,执行难度较大,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与展现[4]。为此,民商法律应该依托于经验性立法,更新固有的立法态度。立法期间,有关制度内容的设立应保持详细具体、标注明确,才能弥补民事立法的简单原则所造成的不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二)制定完善的法律机制,优化司法程序体系
如若只是单纯的组合拼凑各类法律机制构成民商法律,就会使民商法律出现不完善、不协调、重复性高甚至相互干扰,无法有序完成的问题状况,难以从根本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5]。为此,要重视法律机制的建立,优化司法程序体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机制,使民商法律可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三)促进民商法律的创新,扩大民商法律整合主体
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电子商务在各个行业领域中运用广泛,促使我国固有的民商法律难以顺应时代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为此,促进民商法律的创新与变革也是主要环节[6]。在新时代大背景下,民商法律的价值体系应该坚持以公平、公正、科学、平等、自由,民商法律主要原则需要不断创新,使传统民商法律中平等原则与自治原则进一步扩大,扩展民商法律的机制领域,扩大民商法律整合主体,实现传统民商法律表现方式的转变,才能促进民商法律的培育与发展,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节,调整市场经济结构,为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大国,为此构建完善的法律运作机制是促进国家发展的基础。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力,建立出健全的法律机制,促使我国法律机制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效果,使社会发展更加稳定安全。现阶段,民商法律作为保障与处理市场经济中各类市场经济的主要方式,只有具备较高的民商法律意识,才能促进各类经济行为平稳运作。为此,积极展现国家法治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民商法律职能的宣传力度,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认知程度,才能构建契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运作体系,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張根.论中国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与发展[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000(004):P.17-17.
[2] 王思敏.市场经济呼唤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J].中国经贸,2018,000(011):60-61.
[3] 袁荃.浅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西青年,2016,000(017):121-121.
[4] 陈小丰.试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000(020):3-3.
[5] 王芳.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卷宗,2018,000(025):232-232.
[6] 王高迪.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8,000(015):P.155-156.
作者简介:
姓名:孙凤良,出生年月:1982年2月,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天津,学历:大学本科,市委党校研究生,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行政法学。
关键词:民商法律;培育与发展;文化
在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国民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也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获得不错的成效。市场经济在发展建设中拥有坚固的基础,经济的完善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民商法律更加完善,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坚持依法从商、互利互惠,才能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由此可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民商法律文化的积极影响,法律文化的不断发展也是促进社会法治发展进程的主要指标,二者相互连接、相互影响。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民商法律文化培育与发展也会成为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主旋律。
一、民商法律的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是由社会法与经济法相互组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的法律机制中,民商法发挥积极领导的作用。民商法律机制最为国家为了达到促进、发展、筹划民商活动,构建具有公平性、公正性的竞争平台,促进发展的法律机制[1]。然而,市场主体的买卖活动全部交由民商法律规范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市场主体的根本需求。民商法律对经济市场主体的各类运作因素起到规范制约的作用,可有效处理运作期间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民商法对市场经济活动之中的财产关系起到规范限制作用,突出交易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民商法在某种程度上确保市场主体在经济交易期间的行为,使买卖活动秩序更加有序。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迅猛,民商法律作为促进市场经济平稳运作的基础保障,完善的民商法律机制,可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更多效益。
二、《民法总则》对商法调剂的作用与缺陷
(一)《民法总则》对商法调剂的作用
现阶段,“营利——非营利”法人分类形式作为《民法总则》在促进民商融合机制下对商法带来的积极作用。此种分类形式也进一步确立商法中基本概念定义,《民法总则》的颁布,对于商法的主要作用是利用“营利——非营利”法人的界定,由正反两个方面理清二者的内在实质,限定“营利”的基本范畴,有效化解商法始终未能解决的“核心范畴笼统”问题[2]。同时传承《民法通则》法人分类的传统,确立企业、营利法人的内在实质。另外,没有引用新的概念定义,不会给人们带来民法机制的混淆。对于当下法人登记管理机制加以重视,法人登记与行政管理运用“营利——非营利”区别形式,《民法总则》根据法人人类基本标准,全面衡量法人登记管理机制的现状,不会犹豫法人分类标准的整合,进一步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
(二)《民法总则》对商法调剂的缺陷
“营利——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并不十分完善,在“营利——非营利”法人当中还涉及“中间法人”形态,用于调剂营利法人从事于非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法人从事于营利活动间的相关问题。在《民法总则》中,尤其对于法人的设定并没有根据“存在于其间的中间法人”线路,没有把此种分类形式实施于非法人组织当中[3]。《民法总则》针对法人方面的制度设定具有“复印公司法”的特点。此种法人规范结构逻辑方式,会在某种程度上扩大非营利法人的责任,无法对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进行差别区分。过度的法律复印方式会引起规范冲突,把现有的具象化规范上升至“总则”复印技术当中,并没有意识到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的差异、营利法人内部差异与多元性,以至于和《公司法》等形成冲突,对其发展企业限制性作用。无法利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划、法定代表人自身责任与外部代理行为的积极调解,构建完善的法人外部行为责任划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事交易预期的平稳性。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律的培育与发展
(一)更新固有法治理念,促进民商立法
一直以来,我国重视强调缺少对法律机制引导功能的认知,利用强调重申方式,对相关经验加以总结,使其达到先实践后立法、先革新后立法的经验方式。关于立法原则方面,我国提倡宜粗不宜细,以至于我国民商法的原则过于单一、简单,在大多数情况下,执行难度较大,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与展现[4]。为此,民商法律应该依托于经验性立法,更新固有的立法态度。立法期间,有关制度内容的设立应保持详细具体、标注明确,才能弥补民事立法的简单原则所造成的不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二)制定完善的法律机制,优化司法程序体系
如若只是单纯的组合拼凑各类法律机制构成民商法律,就会使民商法律出现不完善、不协调、重复性高甚至相互干扰,无法有序完成的问题状况,难以从根本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5]。为此,要重视法律机制的建立,优化司法程序体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机制,使民商法律可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三)促进民商法律的创新,扩大民商法律整合主体
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电子商务在各个行业领域中运用广泛,促使我国固有的民商法律难以顺应时代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为此,促进民商法律的创新与变革也是主要环节[6]。在新时代大背景下,民商法律的价值体系应该坚持以公平、公正、科学、平等、自由,民商法律主要原则需要不断创新,使传统民商法律中平等原则与自治原则进一步扩大,扩展民商法律的机制领域,扩大民商法律整合主体,实现传统民商法律表现方式的转变,才能促进民商法律的培育与发展,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节,调整市场经济结构,为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大国,为此构建完善的法律运作机制是促进国家发展的基础。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力,建立出健全的法律机制,促使我国法律机制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效果,使社会发展更加稳定安全。现阶段,民商法律作为保障与处理市场经济中各类市场经济的主要方式,只有具备较高的民商法律意识,才能促进各类经济行为平稳运作。为此,积极展现国家法治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民商法律职能的宣传力度,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认知程度,才能构建契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运作体系,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張根.论中国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与发展[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000(004):P.17-17.
[2] 王思敏.市场经济呼唤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J].中国经贸,2018,000(011):60-61.
[3] 袁荃.浅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西青年,2016,000(017):121-121.
[4] 陈小丰.试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000(020):3-3.
[5] 王芳.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卷宗,2018,000(025):232-232.
[6] 王高迪.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8,000(015):P.155-156.
作者简介:
姓名:孙凤良,出生年月:1982年2月,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天津,学历:大学本科,市委党校研究生,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