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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市民社会基本的财产法制度,以权利为逻辑起点而构建。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制度自身概念构成上的逻辑缺陷,导致民间借贷并不能充分地发挥其制度效用,对市民主体人格之表达也形成了障碍。如何规制民间借贷,使其在彰显市民社会私法自治性的同时不至于对政治国家造成冲击,又能很好地表达民事主体之人格成为探讨民间借贷论题之关键。决定民间借贷制度运动轨迹的内在动因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规制民间借贷时,必须坚持市民社会私法自治性的发挥和政治国家的必要干预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