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设一编对担保物权进行规制,对《担保法》的许多内容进行了修正,就实务中担保物权纠纷的处理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然而,《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对于《物权法》未作出规定的内容,《担保法》仍有适用的空间。鉴于此,文章只讨论《物权法》第187条与《担保法》第41条之间的变化,着重阐述这一立法变动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以及对担保实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