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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为道路运输业立足车辆源头,控制运营车辆燃料消耗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提供了基础保障。
道路运输业是能源消耗大户,截至2008年底,全国道路营运车辆的保有量达到930.61万辆,占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的5.5%,但所消耗的成品油占全国成品油消耗总量的30%左右。
200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两个行业标准,并于9月1日起实施,亮出了从源头控制高耗能运输工具进入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一招。
目前,交通运输部又借《办法》出台将工作推向纵深,规定我国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定期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车辆配置和参数核查,核查结果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件的必要条件之一。生产企业在自愿申请后,经相关部门技术审查、交通运输部公示,可获得运管部门的准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件。
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客货车辆,如果燃料消耗量超标,将被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准入制度的完善
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李刚介绍,该《办法》的制定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可见,本办法是依法制定实施的,是对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制度以及从事客运、货运经营许可条件的完善。”李刚表示。
该《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将另行规定。
“为了让各车辆生产企业有一个充分了解和适应的过程,《办法》分两个步骤实施。”李刚介绍说,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为《办法》施行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一方面允许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不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车型表》)要求的车型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车辆检测机构开始受理车辆生产企业的燃料消耗量检测申请,将所有已获取《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国家“3C”认证而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按照《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将符合标准的车型全部以《车型表》的形式逐批予以发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将燃油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车型表》进行核查。
实施过程透明化
车辆燃料消耗量的测量方法较为复杂,所需试验场地、试验设施和检测仪器设备等试验条件要求较高,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检测能力直接决定着道路运输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对此,《办法》严格规定了从事道路运输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明确指出,各从事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公开向社会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布符合相关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
“对于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其从检测机构的名单中撤除。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利提出复核申请。”李刚严肃地说。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对《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车型表》资格,将删除其《车型表》资格,并进行处罚。
尽量帮企业减负
“考虑到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及车型数量庞大,为了便于企业进行达标车型的申报和检测,尽量将企业的负担降到最低。《办法》还设定了一些便民措施。”李刚介绍说。
在《办法》设计起草阶段,交通运输部曾多次召开由国内多家车辆生产企业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和座谈会,《办法》设计实施上也尽可能做到方便车辆生产企业。
“可以说,很多家车辆生产企业全程参与了《办法》的论证和起草,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已反映在《办法》中。例如,考虑到新车上市都会谋求一个恰当时机,《办法》尽量缩短了技术审核周期,允许《车型表》车型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同时申请,而且《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李刚举例说。
此外,《办法》指出,只要符合检测条件和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都可以申请进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这是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检测机构。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的不同型号,在同时满足一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发布。
当车辆生产企业车型发生变更或扩展的情况下,《办法》如何实施管理?这是很多车辆生产企业都比较关心的问题。
对此,李刚解答说,《办法》对已列入《车型表》车型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总质量、发动机、变速器速比、轮胎形式等发生变更或者扩展的情形做出了严格规定,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申请和检测。
而对于车型发生变更或者扩展但对油耗量影响不大或者有利于节能降耗的情形,车辆生产企业只需提供相关信息,以及符合有关标准的承诺书,由交通运输部对《车型表》做出相应调整。
明职责加强监管
“实施过程中,各地一定要加强对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同时,建立车辆配置及相关参数的核查制度,对《车型表》发布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处罚。”李刚强调说。
即将实施的《办法》还规定了各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职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车型表》或者与《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业是能源消耗大户,截至2008年底,全国道路营运车辆的保有量达到930.61万辆,占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的5.5%,但所消耗的成品油占全国成品油消耗总量的30%左右。
200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两个行业标准,并于9月1日起实施,亮出了从源头控制高耗能运输工具进入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一招。
目前,交通运输部又借《办法》出台将工作推向纵深,规定我国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定期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车辆配置和参数核查,核查结果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件的必要条件之一。生产企业在自愿申请后,经相关部门技术审查、交通运输部公示,可获得运管部门的准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件。
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客货车辆,如果燃料消耗量超标,将被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准入制度的完善
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李刚介绍,该《办法》的制定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可见,本办法是依法制定实施的,是对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制度以及从事客运、货运经营许可条件的完善。”李刚表示。
该《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将另行规定。
“为了让各车辆生产企业有一个充分了解和适应的过程,《办法》分两个步骤实施。”李刚介绍说,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为《办法》施行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一方面允许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不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车型表》)要求的车型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车辆检测机构开始受理车辆生产企业的燃料消耗量检测申请,将所有已获取《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国家“3C”认证而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按照《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将符合标准的车型全部以《车型表》的形式逐批予以发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将燃油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车型表》进行核查。
实施过程透明化
车辆燃料消耗量的测量方法较为复杂,所需试验场地、试验设施和检测仪器设备等试验条件要求较高,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检测能力直接决定着道路运输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对此,《办法》严格规定了从事道路运输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明确指出,各从事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公开向社会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布符合相关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
“对于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其从检测机构的名单中撤除。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利提出复核申请。”李刚严肃地说。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对《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车型表》资格,将删除其《车型表》资格,并进行处罚。
尽量帮企业减负
“考虑到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及车型数量庞大,为了便于企业进行达标车型的申报和检测,尽量将企业的负担降到最低。《办法》还设定了一些便民措施。”李刚介绍说。
在《办法》设计起草阶段,交通运输部曾多次召开由国内多家车辆生产企业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和座谈会,《办法》设计实施上也尽可能做到方便车辆生产企业。
“可以说,很多家车辆生产企业全程参与了《办法》的论证和起草,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已反映在《办法》中。例如,考虑到新车上市都会谋求一个恰当时机,《办法》尽量缩短了技术审核周期,允许《车型表》车型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同时申请,而且《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李刚举例说。
此外,《办法》指出,只要符合检测条件和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都可以申请进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这是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检测机构。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的不同型号,在同时满足一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发布。
当车辆生产企业车型发生变更或扩展的情况下,《办法》如何实施管理?这是很多车辆生产企业都比较关心的问题。
对此,李刚解答说,《办法》对已列入《车型表》车型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总质量、发动机、变速器速比、轮胎形式等发生变更或者扩展的情形做出了严格规定,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申请和检测。
而对于车型发生变更或者扩展但对油耗量影响不大或者有利于节能降耗的情形,车辆生产企业只需提供相关信息,以及符合有关标准的承诺书,由交通运输部对《车型表》做出相应调整。
明职责加强监管
“实施过程中,各地一定要加强对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同时,建立车辆配置及相关参数的核查制度,对《车型表》发布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处罚。”李刚强调说。
即将实施的《办法》还规定了各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职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车型表》或者与《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