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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私人影院未经其许可擅播电影《黄金时代》,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北京金运玖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云乐迪视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金运公司侵害了优酷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金运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电影《黄金时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共同经营的云乐迪私影汇未经其许可,通过以电子设备为终端的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侵害了优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余元。
被告金运公司辩称,云乐迪私影汇由金运公司独立运营,与其他被告无关;金运公司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涉及的是放映权控制的行为,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公司不是涉案影片的放映权授权方,不享有涉案影片的放映权,故金运公司未侵犯优酷公司的相关权利;涉案影片点播收入不高,且均已停止点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网尚公司、云乐迪公司共同辩称,“云乐迪私影汇”微信公众号及“红螺”APP只是起到发布信息的作用,并未实际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运公司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还是受放映权控制的行为。在确定金运公司行为性质时,法院考虑到:第一,公证人员选片、付费并进入观影房间后,无需进行任何操作,涉案电影即可直接播放;第二,云乐迪網站中,点播影院的商业模式介绍载明“每个点播影院约有20-30个点播影厅,可同时在上千万个影厅播放数万部3D高清电影,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第三,金运公司自认其所有的影片都存放在本地服务器,由播映机通过内部局域网调用本地服务器上的数据,并解码显示到投影仪输出画面。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金运公司通过内部局域网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并非是受放映权控制的行为。金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云乐迪私影汇西直门店中通过内部局域网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侵害了优酷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金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私人服务定制化趋势日益突显,以私人影院、迷你影吧、主题影院等形式出现的营利性电影放映服务场所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并受到年轻消费群体的青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于2017年起陆续发布了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通知,加强对这类营利性场所的行政管理。私人影院在提供影片播放经营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即在于未经许可播放影片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涉及到的著作权具体权项主要是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市场中,私人影院播放电影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幕布等技术设备播放影片,这种方式相对传统;另一种则是类似于本案中的提供方式,借助于影院的局域网供消费者进行点播,不同的提供影片方式也分别受到不同权项的控制。本案中,金运公司主张其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应受到放映权的控制,但是没有对其放映影片的技术设备和放映方式进行举证,且自认是通过内部局域网的方式,将统一存储在总服务器中的影片进行分别投放,即使用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提供影片,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本案为私人影院经营者这类新业态中的市场主体敲响警钟,提示经营者在创新经营的过程中要注重规范化经营,树立尊重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合法、规范经营的基础上促进文化繁荣。
(作者供职于海淀法院)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电影《黄金时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共同经营的云乐迪私影汇未经其许可,通过以电子设备为终端的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侵害了优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余元。
被告金运公司辩称,云乐迪私影汇由金运公司独立运营,与其他被告无关;金运公司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涉及的是放映权控制的行为,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公司不是涉案影片的放映权授权方,不享有涉案影片的放映权,故金运公司未侵犯优酷公司的相关权利;涉案影片点播收入不高,且均已停止点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网尚公司、云乐迪公司共同辩称,“云乐迪私影汇”微信公众号及“红螺”APP只是起到发布信息的作用,并未实际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运公司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还是受放映权控制的行为。在确定金运公司行为性质时,法院考虑到:第一,公证人员选片、付费并进入观影房间后,无需进行任何操作,涉案电影即可直接播放;第二,云乐迪網站中,点播影院的商业模式介绍载明“每个点播影院约有20-30个点播影厅,可同时在上千万个影厅播放数万部3D高清电影,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第三,金运公司自认其所有的影片都存放在本地服务器,由播映机通过内部局域网调用本地服务器上的数据,并解码显示到投影仪输出画面。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金运公司通过内部局域网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并非是受放映权控制的行为。金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云乐迪私影汇西直门店中通过内部局域网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侵害了优酷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金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私人服务定制化趋势日益突显,以私人影院、迷你影吧、主题影院等形式出现的营利性电影放映服务场所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并受到年轻消费群体的青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于2017年起陆续发布了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通知,加强对这类营利性场所的行政管理。私人影院在提供影片播放经营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即在于未经许可播放影片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涉及到的著作权具体权项主要是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市场中,私人影院播放电影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幕布等技术设备播放影片,这种方式相对传统;另一种则是类似于本案中的提供方式,借助于影院的局域网供消费者进行点播,不同的提供影片方式也分别受到不同权项的控制。本案中,金运公司主张其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应受到放映权的控制,但是没有对其放映影片的技术设备和放映方式进行举证,且自认是通过内部局域网的方式,将统一存储在总服务器中的影片进行分别投放,即使用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提供影片,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本案为私人影院经营者这类新业态中的市场主体敲响警钟,提示经营者在创新经营的过程中要注重规范化经营,树立尊重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合法、规范经营的基础上促进文化繁荣。
(作者供职于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