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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影响。被害人的承诺行为、重大过错行为以及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等因素可导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自始不成立。被害人在犯罪进行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社会大众合理预期的行为或不履行救济行为、履行救济行为不恰当,可使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中断。此外,被害人的事后承诺、追认等行为,可使已成立的因果关系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