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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也出现在我国的公司法律之中,进一步对资本多数表决下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提供制度支持。但是该制度在我国的设计中还存在适用主体范围不明确、适用情形过于狭窄、适用程序过于原则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主体范围、扩大适用情形范围、细化股份回购的程序性规定来不断对该项制度予以完善,从而更好地保障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