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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权利理论与德国国家形态的变迁息息相关。从"威权国家"到"自由法治国家",二战后演进至"社会法治国家",私人在公法上的权利也随之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公法权利范围与内容也不断充实强化,并与行政审判制度的革新发展相互配合,成为服务于人民的自由和福祉的重要理论渊源和制度保障。但是,作为传承大陆法系行政法理论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公法权利的基本原理和实践价值依然较为陌生,也并未将其作为架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性概念。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最具传统法释义学精神的"权利话语"进行系统的解构和评析,以判断对公权理论进行借鉴和移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