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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领域之一,教育公共服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而义务教育又是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中的重中之重。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地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规定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予以保障。但是教育经费长期投入不足以及经费投入在区域、城乡、学校间的不均衡,严重制约了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发展。在财政分权的背景下,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中应扮演重要角色,中央财政应实现对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