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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由于制度改革和社会变迁所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不段增多,做好农村社会稳定工作,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当前农村工作实际,做好服务农村稳定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农村稳定;措施
有专家指出,21世纪中国面临的诸多挑战中,“三农”问题大概是最严峻的挑战,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保持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当前,社会运行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同时又是各类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由于制度改革和社会变迁所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盼和要求日益多样化,这些变化对检察机关服务农村稳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带来更大挑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其重要职能之一,检察机关应主动承担起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责任,立足检察职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营造稳定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一、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是参与维护农村稳定的首要环节
(一)狠抓执法办案,妥善化解矛盾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是发挥检察职能的首要途径。狠抓执法办案,加大打击犯罪力度,能有效遏制农村不良风气,营造安定和谐氛围。检察机关要以执法办案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确保办案部门工作有新突破,真正把维护农村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见到成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进一步健全释法说理、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机制,进一步把社会矛盾排查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努力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开展打击整治专项活动
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凸显出来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积极开展打击整治专项活动,突出打击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严重暴力犯罪,减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对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充分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通过严厉打击一些重特大犯罪,威慑犯罪分子,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
(三)以保护民生为重点,突出打击严重危害民生、民利的刑事犯罪
农村由于自身的社会和环境特点,民生领域犯罪相对严重,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感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强占市场、插手基层民主选举、欺压百姓等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
二、惩防涉农职务犯罪,是参与维护农村稳定的必要手段
(一)加大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当前反腐形势,明确办案重点,加大对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查办农村征地拆迁、支农惠农补贴发放、环境资源保护、农村小额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从严掌握职务犯罪不逮捕、不起诉的标准,严格控制不起诉率。加强对职务犯罪判轻刑、判缓刑案件的监督。同时,拓宽线索渠道,进一步完善举报线索数据库和线索流转管理机制,及时发现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线索。
(二)加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乡镇政府机关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将职务犯罪教育和预防工作关口前移,形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合力;深入各乡镇农村,采取讲授廉政法制课、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研究防控对策,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进一步发生,为村干部廉洁履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动干群关系和谐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参与维护农村稳定的根本途径
(一)扎实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积极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切实加强涉检信访案件排查化解工作,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可能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案件进行评估预警。对于涉检信访案件,及时确定责任人与化解方案,加强同当地政府、纪检、信访、司法部门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带案下访;对因案件问题引发的集体访、缠访闹访现象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联合接访,积极主动做好矛盾调处和思想疏导工作,提高释情、释理、释法针对性,增强矛盾化解合力;拓展视频接访、发放联系卡等各种便民利民接访新方式,把矛盾控制在基层,化解在萌芽;进一步健全首办责任制、公开听证等制度,完善涉检信访积案终结退出机制,继续开展案件评查、责任倒查等工作,加强与司法等部门的外部协作机制,参与“大调解”格局构建,努力实现“旧积案全部化解、新矛盾尽量不添”的目标。
(二)依托检调对接机制,及时化解轻微刑事案件等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与各司法所、各村委会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良好的群众基础优势,形成化解矛盾合力,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启动检调对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农村社会氛围和谐稳定;通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接访、走访基层、设置检察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充分发挥检务接待站作用,妥善化解基层涉检社会矛盾。
(三)充分发挥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工作机制的作用
建立并完善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工作机制,使其成为检察机关下沉检力,延伸法律监督触角,联系基层、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基层群众法制需求出发,通过定期走访调研、完善检察开放日等途径,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探索民意收集、研究、转化机制,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群众工作。
四、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参与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措施
(一)定期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农村法制水平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群众的利益诉求趋向于多样化,较为复杂,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围绕农村群众关心的问题,深入镇、村,开展送法下村镇活动,进行法律咨询、法制教育,帮助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提升群众的法制意识,营造健康和谐的人文环境。
(二)加大检察职能的宣传,拉近检民关系
制作检察机关联系基层人民群众便民材料和检察官以案说法系列宣传材料。介绍检察机关主要职责任务、日常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检察职能、以案说法等有关内容;在镇、村人民群众经常接触的醒目位置设置检察信箱、宣传栏或选取宣传地点,提供免费的宣传材料,听取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加大职能宣传,加强与其他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建立矛盾受理与协调的联动机制,营造检察机关亲民便民、群众信任检察机关的良好氛围。
五、加大检察干警维稳能力的培训,是参与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维稳工作培训力度,提高维稳工作能力
通过专家辅导、检察官教检察官、交流研讨、讲课评比等形式,抓好对检察联络员接访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宣传教育、调研建议、创新能力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检察业务工作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不断以执法规范化来提升执法公信力,以执法规范化来提升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服务农村稳定工作的能力。
(二)加强修改后“两法”的学习,全面贯彻实施新法
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重要进步,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修改后“两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习,将贯彻修改后“两法”与服务农村稳定工作结合起来。贯彻执行人权保障新要求、刑事检察新规定等新内容,扎实开展学习培训、业务试点、机制建设、沟通协调等工作,深刻理解修改后“两法”的立法精神、丰富内涵,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提高维护农村稳定的工作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大兴区 102600)
关键词:检察机关;农村稳定;措施
有专家指出,21世纪中国面临的诸多挑战中,“三农”问题大概是最严峻的挑战,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保持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当前,社会运行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同时又是各类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由于制度改革和社会变迁所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盼和要求日益多样化,这些变化对检察机关服务农村稳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带来更大挑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其重要职能之一,检察机关应主动承担起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责任,立足检察职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营造稳定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一、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是参与维护农村稳定的首要环节
(一)狠抓执法办案,妥善化解矛盾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是发挥检察职能的首要途径。狠抓执法办案,加大打击犯罪力度,能有效遏制农村不良风气,营造安定和谐氛围。检察机关要以执法办案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确保办案部门工作有新突破,真正把维护农村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见到成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进一步健全释法说理、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机制,进一步把社会矛盾排查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努力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开展打击整治专项活动
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凸显出来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积极开展打击整治专项活动,突出打击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严重暴力犯罪,减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对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充分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通过严厉打击一些重特大犯罪,威慑犯罪分子,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
(三)以保护民生为重点,突出打击严重危害民生、民利的刑事犯罪
农村由于自身的社会和环境特点,民生领域犯罪相对严重,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感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强占市场、插手基层民主选举、欺压百姓等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
二、惩防涉农职务犯罪,是参与维护农村稳定的必要手段
(一)加大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当前反腐形势,明确办案重点,加大对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查办农村征地拆迁、支农惠农补贴发放、环境资源保护、农村小额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从严掌握职务犯罪不逮捕、不起诉的标准,严格控制不起诉率。加强对职务犯罪判轻刑、判缓刑案件的监督。同时,拓宽线索渠道,进一步完善举报线索数据库和线索流转管理机制,及时发现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线索。
(二)加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乡镇政府机关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将职务犯罪教育和预防工作关口前移,形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合力;深入各乡镇农村,采取讲授廉政法制课、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研究防控对策,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进一步发生,为村干部廉洁履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动干群关系和谐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参与维护农村稳定的根本途径
(一)扎实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积极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切实加强涉检信访案件排查化解工作,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可能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案件进行评估预警。对于涉检信访案件,及时确定责任人与化解方案,加强同当地政府、纪检、信访、司法部门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带案下访;对因案件问题引发的集体访、缠访闹访现象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联合接访,积极主动做好矛盾调处和思想疏导工作,提高释情、释理、释法针对性,增强矛盾化解合力;拓展视频接访、发放联系卡等各种便民利民接访新方式,把矛盾控制在基层,化解在萌芽;进一步健全首办责任制、公开听证等制度,完善涉检信访积案终结退出机制,继续开展案件评查、责任倒查等工作,加强与司法等部门的外部协作机制,参与“大调解”格局构建,努力实现“旧积案全部化解、新矛盾尽量不添”的目标。
(二)依托检调对接机制,及时化解轻微刑事案件等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与各司法所、各村委会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良好的群众基础优势,形成化解矛盾合力,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启动检调对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农村社会氛围和谐稳定;通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接访、走访基层、设置检察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充分发挥检务接待站作用,妥善化解基层涉检社会矛盾。
(三)充分发挥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工作机制的作用
建立并完善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工作机制,使其成为检察机关下沉检力,延伸法律监督触角,联系基层、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基层群众法制需求出发,通过定期走访调研、完善检察开放日等途径,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探索民意收集、研究、转化机制,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群众工作。
四、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参与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措施
(一)定期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农村法制水平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群众的利益诉求趋向于多样化,较为复杂,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围绕农村群众关心的问题,深入镇、村,开展送法下村镇活动,进行法律咨询、法制教育,帮助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提升群众的法制意识,营造健康和谐的人文环境。
(二)加大检察职能的宣传,拉近检民关系
制作检察机关联系基层人民群众便民材料和检察官以案说法系列宣传材料。介绍检察机关主要职责任务、日常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检察职能、以案说法等有关内容;在镇、村人民群众经常接触的醒目位置设置检察信箱、宣传栏或选取宣传地点,提供免费的宣传材料,听取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加大职能宣传,加强与其他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建立矛盾受理与协调的联动机制,营造检察机关亲民便民、群众信任检察机关的良好氛围。
五、加大检察干警维稳能力的培训,是参与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维稳工作培训力度,提高维稳工作能力
通过专家辅导、检察官教检察官、交流研讨、讲课评比等形式,抓好对检察联络员接访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宣传教育、调研建议、创新能力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检察业务工作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不断以执法规范化来提升执法公信力,以执法规范化来提升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服务农村稳定工作的能力。
(二)加强修改后“两法”的学习,全面贯彻实施新法
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重要进步,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修改后“两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习,将贯彻修改后“两法”与服务农村稳定工作结合起来。贯彻执行人权保障新要求、刑事检察新规定等新内容,扎实开展学习培训、业务试点、机制建设、沟通协调等工作,深刻理解修改后“两法”的立法精神、丰富内涵,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提高维护农村稳定的工作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大兴区 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