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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背景1988年3月,原国家环保局发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此后,云南、贵州省于1992年,辽宁省于1993年,上海市、江苏省于1997年,在地方法规或环保条例中规定对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