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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文件要求,注册地、生产地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才能承揽北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任务。施工企业不得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混凝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