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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比较东西部制度创新的路径,即东西部制度创新主体的定位﹑转换和博弈的分析,指出东西部非正式制度落差导致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的差异,从而西部进行制度创新必须要有内生化的诱致性制度创新。而现阶段的东西部产业转移为这种制度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关键词:制度创新;制度创新预期;制度创新路径;东西部比较;产业转移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123-03
1 东西部制度落差和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比较
1.1 东西部制度落差的原因
关于东西部制度落差,大量的文献研究认为,制约西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制度滞后(魏后凯,1997;邓大才,2001;范如国,2002,等),而且认为加快西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是进行制度创新(陈栋生,2000;史晋川和金祥荣,2002;白永秀,2002;陈剩勇、马斌,2003,等)。但是,东西部这种制度落差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之前我国都是计划经济,东西部制度没有差异。但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后会形成制度落差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东西部在新中国之前就存在的制度存量,尤其是非正式制度存量的落差引起的。
历史上,我国封建社会经济重心经历了由北向南的转移过程,东南部经济比较发达。明清时代,东部的商品经济尤其发达,而西部则更多从事传统农业。近代以来也是东部最先开始接触西方,开展洋务运动,开始近代工商业。这样,东部人在意识观念上更加开放,更加有商业头脑,比如近代的晋商﹑徽商,而浙商又是现代商人的代表。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通过三大改造,虽然消除了东西部的正式制度落差,但没有消除其非正式制度落差。因而改革开放以后,东西部在非正式和正式制度创新上出现了较大的落差,经济增长的差距也日益增大。所以,当代东西部制度落差不仅仅表现在产权制度,市场制度等正式制度落差,更重要表现在市场经济观念,商业投资头脑等非正式制度落差上。因而,现阶段对西部来说,非正式制度创新比正式制度创新更为迫切。
1.2 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比较
那么,如何消除东西部这种制度落差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从东西部制度创新的具体路径去分析,从中看出东西部在改革开放中制度创新路径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制度创新路径的含义。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角度来看,制度创新路径简单地说就是制度的主导方(需求或供给方)和制度的关联方通过一系列博弈过程,推动新制度的形成过程。而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主导方可能会发生转换。因而,分析制度创新路经时首先要找到制度创新的主体(主导方),其次才能分析制度创新过程中主体的转换及其博弈过程,也即具体制度创新过程。严汉平把区域经济发展中制度创新主体分为三种,即宏观主体——中央政府,中观主体——地方政府,微观主体——企业、居民户和中介组织。下面我们沿用这一划分标准。
前面,我们按照制度创新主体不同把制度创新分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和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从而,制度创新路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模式。第一种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为主的模式。在起始阶段,制度的需求方(一般是微观市场主体)成为制度创新的主导方,首先通过一些列制度创新的成果,使得制度供给方(政府)承认这些制度创新成果,最后,这些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制度供给方的强制力量而得以得到正式的承认,而转化为正式的制度创新。这种创新路经是市场主体主导,是内生的诱致性制度创新。
而第二种则是强制性制度创新为主的模式。在起始阶段,制度供给方(中央和地方政府)成为制度创新的主导方,直接通过强制的行政命令来推进制度创新。这样,这种制度创新就是外生的,自上而下的。而只有当这种制度创新是市场微观主体所需要,被其接受,或者说对于微观主体制度创新的收益大于成本,这种制度创新才可能成功。
改革开放是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也是大量制度创新的过程。但中国这种模式不能简单归结为上述模式。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区分制度创新地域,并且把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创新模式结合起来,并且加入了制度创新预期的模式。也就是说,首先是东部地区的制度创新,然后才是西部地区的制度创新。这里,我们对中国改革开放这种独特模式做一个综合分析和描述,并且比较分析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
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作为正式制度的供给方,一开始不提供具体的制度创新,只是提出一个战略(改革开放),但赋予微观主体和地方政府(主要是东部)制度创新的权利,使得东部的地方政府和微观市场主体就有了制度创新的预期,这样就激发了市场主体作为制度需求方的制度需求,而后通过制度需求方的具体制度的探索和创新,总结经验和教训,最后通过国家强制力变成正式的制度创新,然后在西部推广。这种创新是一种渐进式的创新,能在初始阶段调动微观主体创新的积极性,而不需要中央政府一开始就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创新。这样,中央政府也就不需要相应的社会经济理论知识。
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政府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战略时,是在“文革”十年后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这种压力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中央政府不得不进行改革。但同时意识形态领域的约束和计划经济时代的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约束仍然很大,这样中央政府就不可能一下子就突破这些非正式制度约束,而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创新。此外,社会经济理论创新也很匮乏。从而,中央政府制定了改革开放战略后,并不知道怎样改革,而只可能“摸着石头过河”,让微观主体大胆创新。
但中央政府又不可能完全让所有地区进行制度创新的摸索,而是一开始选择东部作为制度创新区域,而对西部地区严格限制制度创新。对此,中央政府有着多方面的考虑,第一,由于非正式制度存量和自然条件的不同,东部进行制度创新有着更有利的条件。而这也是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博弈过程所认识到的。比如最初农村领域,安徽凤阳农民率先开始了“分田到户”的土地制度创新,然后才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认,最后这一制度创新在全国得以推广。这也使得中央政府认识到东部人的闯劲。此外,东部人有很多经商头脑的人,最初“下海”经商的人大多也是东部人。这就为东部制度创新提供了微观市场主体。而西部比起东部,制度创新的内生约束更大,制度创新的成本更大,缺乏微观的市场主体。其次,中央政府仍然受到意识形态的约束,不可能在全国完全开放开来进行制度创新,而只可能选择部分地区“试点”改革。第三,中央考虑东部制度创新成熟之后,再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西部推广。
但这里的关键的问题是,改革开放过程中,东西部存在非正式制度落差,导致东西部制度创新的路径不同,西部缺乏内生的诱致性制度创新,而外生制度创新的成本更大。因而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创新后,西部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更大,而边际收益更小,在西部不存在制度创新的规模效应。
1.3 制度主体博弈
下面,我们利用博弈模型对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作出说明。东西部制度创新的博弈由于中央政府的制度倾向而产生不同的博弈结果。结果,东部制度创新实现了帕雷托最优的合作纳什均衡,使得政府和市场主体能够通过制度创新而实现双赢,而西部则没有走上制度创新的道路。这直接是由于中央政府对东西部制度创新的政策导向不同而导致东西部制度创新博弈的支付函数不同而导致的。
中央政府可以对地方的制度创新选择惩罚策略以阻止制度创新,或者选择不惩罚,或者说默认的办法鼓励创新。在东部地区,如果中观和微主体选择不创新,那么中央政府肯定不会惩罚,但这对双方都没有收益,因而支付是(0,0)。而当东部选择进行制度创新,中央政府如果选择惩罚,那么东部的制度创新收益被抵消,而政府也因为没有改革而陷于困境,因而支付是(-1,0)但如果中央政府选择不惩罚,默认制度创新成果那么这对双方都有好处,从而支付是(3,3)。这样,当地方选择创新时,中央政府必然选择不惩罚策略(因为3>0),这样东部的收益就是3,而大于选择不创新的收益0,这样在这个博弈当中(创新,不惩罚)就是一个纳什均衡,存在制度创新的激励。而西部制度创新博弈与此不同。当西部政府(市场主体没有发育,省去)选择创新,那么,中央政府如果选择不惩罚,那么,中央政府会有较大的意识形态压力,而西部制度创新成本较大,收益也不大,所以支付)(1,-1),但如果中央政府选择惩罚,那么西部的损失较大,而中央反而没有损失,所以支付是(-3,0)。这样对于西部来说,选择创新时中央政府必然会选择惩罚策略(0>-1),这样西部的收益就必然是-3,小于西部选择不创新的收益0,这样这样在这个博弈当中(不创新,不惩罚)就是一个纳什均衡,从而就不存在制度创新的激励。从而,我们可以看出,西部陷入了诺斯所说的“路径依赖”和“体制锁定”当中。
2 西部制度创新的契机:东西部产业转移
正是看到东西部经济增长的差距,中央政府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而西部大开发大战略的提出,也标志着改革开放进入第二阶段,开始更加注重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但是,这一战略的实施一开始只是中央政府资源要素倾斜投入,而没有伴随着制度倾斜的过程,因而这一战略的效果不是非常理想。
前面我们已经通过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的分析看出,西部制度创新陷入了“体制锁定”,没有进行内生的制度创新的动力。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指出,要扭转“路径依赖”和突出原的“体制锁定”状态,必须借助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通过引入外部力量,进而转为内部力量,这样西部制度创新就有了进行内生的诱致性制度创新的可能。因而,推进西部制度创新,关键点是引入外部力量,突破“体制锁定”。
当前,西部制度创新有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即东西部产业转移。通过产业转移,把东部的市场微观主体引入西部,这样西部就有了进行诱致性制度创新的主体了。这样,西部和东部携手共同突破原有路径依赖和体制锁定。
而要实现东西部的产业转移,这又需要实现一次制度创新。笔者认为,中央政府要像当年改革东部一样,赋与西部地方政府制度创新方面的权利,让他们积极引入东部资本。下一步,西部大开发战略要突破财政资源倾斜的方式,要进入制度倾斜的轨道上来,使得对东部的市场微观主体和西部地方政府产生正面的制度创新预期。
而对于西部地方政府来说,又要从三方面来改革自身。首先,西部地方政府要把原先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转变为市场观念。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进行招商推介和政策的制定,但招商因该以市场为主体,使企业行为,风险也是由企业来承担,而政府不能强制招商。本课题组在来宾市调研时发现,大部分政府领导已经具有了市场意识,能够尊重市场主体意愿。而来宾市招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创新:“以商招商”,即有投资意向的东部企业在到来宾市进行市场调研的时候,先不找政府,而是找相关行业的企业进行考察。这也说明了现在的企业在投资方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理性。
其次,西部地方政府要进行职能转换,更多地要加强政府服务建设和投资软环境建设。本课题组在来宾调研时,发现来宾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非常注重政府服务和优化投资环境建设。市政府为了抓住东部产业转移的契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特别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资中心等政府服务机构。在制度创新上,在广西率先实行了“代办工作制”,即“四办制”。它包括代办制,即专人无偿代办一些手续;领办制,即由专人带领进行事务办理;跟办制,即由专人随同进行事务办理的指导;最后是市长现场办公会,也即最后解决不了的事务由市长现场办公加以解决。这一制度创新是政府在投资软环境上和政府服务上的创新,令广大客商十分满意。
最后,西部地方政府要向东部地方政府学习,学习他们勇于改革和创新的勇气和胆略胆识,大胆和上级政府进行制度创新博弈。
参考文献
[1]邓大才.东西部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与西部制度创新 [J].探索,2001,(1).
[2]严汉平 白永秀.不同视角下制度创新路径的比较 [J].经济研究.2005,(5).
[3]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六版) [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严汉平 白永秀.三种制度创新主体的比较及西部制度创新主体定位 [J].经济评论,2007,(2).
[5]严汉平.西部经济发展中制度因素分析与制度创新主体角色定位及转换 [D].西北大学,2004.
[6]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关键词:制度创新;制度创新预期;制度创新路径;东西部比较;产业转移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123-03
1 东西部制度落差和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比较
1.1 东西部制度落差的原因
关于东西部制度落差,大量的文献研究认为,制约西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制度滞后(魏后凯,1997;邓大才,2001;范如国,2002,等),而且认为加快西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是进行制度创新(陈栋生,2000;史晋川和金祥荣,2002;白永秀,2002;陈剩勇、马斌,2003,等)。但是,东西部这种制度落差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之前我国都是计划经济,东西部制度没有差异。但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后会形成制度落差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东西部在新中国之前就存在的制度存量,尤其是非正式制度存量的落差引起的。
历史上,我国封建社会经济重心经历了由北向南的转移过程,东南部经济比较发达。明清时代,东部的商品经济尤其发达,而西部则更多从事传统农业。近代以来也是东部最先开始接触西方,开展洋务运动,开始近代工商业。这样,东部人在意识观念上更加开放,更加有商业头脑,比如近代的晋商﹑徽商,而浙商又是现代商人的代表。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通过三大改造,虽然消除了东西部的正式制度落差,但没有消除其非正式制度落差。因而改革开放以后,东西部在非正式和正式制度创新上出现了较大的落差,经济增长的差距也日益增大。所以,当代东西部制度落差不仅仅表现在产权制度,市场制度等正式制度落差,更重要表现在市场经济观念,商业投资头脑等非正式制度落差上。因而,现阶段对西部来说,非正式制度创新比正式制度创新更为迫切。
1.2 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比较
那么,如何消除东西部这种制度落差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从东西部制度创新的具体路径去分析,从中看出东西部在改革开放中制度创新路径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制度创新路径的含义。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角度来看,制度创新路径简单地说就是制度的主导方(需求或供给方)和制度的关联方通过一系列博弈过程,推动新制度的形成过程。而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主导方可能会发生转换。因而,分析制度创新路经时首先要找到制度创新的主体(主导方),其次才能分析制度创新过程中主体的转换及其博弈过程,也即具体制度创新过程。严汉平把区域经济发展中制度创新主体分为三种,即宏观主体——中央政府,中观主体——地方政府,微观主体——企业、居民户和中介组织。下面我们沿用这一划分标准。
前面,我们按照制度创新主体不同把制度创新分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创新和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从而,制度创新路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模式。第一种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为主的模式。在起始阶段,制度的需求方(一般是微观市场主体)成为制度创新的主导方,首先通过一些列制度创新的成果,使得制度供给方(政府)承认这些制度创新成果,最后,这些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制度供给方的强制力量而得以得到正式的承认,而转化为正式的制度创新。这种创新路经是市场主体主导,是内生的诱致性制度创新。
而第二种则是强制性制度创新为主的模式。在起始阶段,制度供给方(中央和地方政府)成为制度创新的主导方,直接通过强制的行政命令来推进制度创新。这样,这种制度创新就是外生的,自上而下的。而只有当这种制度创新是市场微观主体所需要,被其接受,或者说对于微观主体制度创新的收益大于成本,这种制度创新才可能成功。
改革开放是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也是大量制度创新的过程。但中国这种模式不能简单归结为上述模式。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区分制度创新地域,并且把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创新模式结合起来,并且加入了制度创新预期的模式。也就是说,首先是东部地区的制度创新,然后才是西部地区的制度创新。这里,我们对中国改革开放这种独特模式做一个综合分析和描述,并且比较分析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
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作为正式制度的供给方,一开始不提供具体的制度创新,只是提出一个战略(改革开放),但赋予微观主体和地方政府(主要是东部)制度创新的权利,使得东部的地方政府和微观市场主体就有了制度创新的预期,这样就激发了市场主体作为制度需求方的制度需求,而后通过制度需求方的具体制度的探索和创新,总结经验和教训,最后通过国家强制力变成正式的制度创新,然后在西部推广。这种创新是一种渐进式的创新,能在初始阶段调动微观主体创新的积极性,而不需要中央政府一开始就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创新。这样,中央政府也就不需要相应的社会经济理论知识。
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政府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战略时,是在“文革”十年后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这种压力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中央政府不得不进行改革。但同时意识形态领域的约束和计划经济时代的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约束仍然很大,这样中央政府就不可能一下子就突破这些非正式制度约束,而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创新。此外,社会经济理论创新也很匮乏。从而,中央政府制定了改革开放战略后,并不知道怎样改革,而只可能“摸着石头过河”,让微观主体大胆创新。
但中央政府又不可能完全让所有地区进行制度创新的摸索,而是一开始选择东部作为制度创新区域,而对西部地区严格限制制度创新。对此,中央政府有着多方面的考虑,第一,由于非正式制度存量和自然条件的不同,东部进行制度创新有着更有利的条件。而这也是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博弈过程所认识到的。比如最初农村领域,安徽凤阳农民率先开始了“分田到户”的土地制度创新,然后才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认,最后这一制度创新在全国得以推广。这也使得中央政府认识到东部人的闯劲。此外,东部人有很多经商头脑的人,最初“下海”经商的人大多也是东部人。这就为东部制度创新提供了微观市场主体。而西部比起东部,制度创新的内生约束更大,制度创新的成本更大,缺乏微观的市场主体。其次,中央政府仍然受到意识形态的约束,不可能在全国完全开放开来进行制度创新,而只可能选择部分地区“试点”改革。第三,中央考虑东部制度创新成熟之后,再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西部推广。
但这里的关键的问题是,改革开放过程中,东西部存在非正式制度落差,导致东西部制度创新的路径不同,西部缺乏内生的诱致性制度创新,而外生制度创新的成本更大。因而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创新后,西部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更大,而边际收益更小,在西部不存在制度创新的规模效应。
1.3 制度主体博弈
下面,我们利用博弈模型对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作出说明。东西部制度创新的博弈由于中央政府的制度倾向而产生不同的博弈结果。结果,东部制度创新实现了帕雷托最优的合作纳什均衡,使得政府和市场主体能够通过制度创新而实现双赢,而西部则没有走上制度创新的道路。这直接是由于中央政府对东西部制度创新的政策导向不同而导致东西部制度创新博弈的支付函数不同而导致的。
中央政府可以对地方的制度创新选择惩罚策略以阻止制度创新,或者选择不惩罚,或者说默认的办法鼓励创新。在东部地区,如果中观和微主体选择不创新,那么中央政府肯定不会惩罚,但这对双方都没有收益,因而支付是(0,0)。而当东部选择进行制度创新,中央政府如果选择惩罚,那么东部的制度创新收益被抵消,而政府也因为没有改革而陷于困境,因而支付是(-1,0)但如果中央政府选择不惩罚,默认制度创新成果那么这对双方都有好处,从而支付是(3,3)。这样,当地方选择创新时,中央政府必然选择不惩罚策略(因为3>0),这样东部的收益就是3,而大于选择不创新的收益0,这样在这个博弈当中(创新,不惩罚)就是一个纳什均衡,存在制度创新的激励。而西部制度创新博弈与此不同。当西部政府(市场主体没有发育,省去)选择创新,那么,中央政府如果选择不惩罚,那么,中央政府会有较大的意识形态压力,而西部制度创新成本较大,收益也不大,所以支付)(1,-1),但如果中央政府选择惩罚,那么西部的损失较大,而中央反而没有损失,所以支付是(-3,0)。这样对于西部来说,选择创新时中央政府必然会选择惩罚策略(0>-1),这样西部的收益就必然是-3,小于西部选择不创新的收益0,这样这样在这个博弈当中(不创新,不惩罚)就是一个纳什均衡,从而就不存在制度创新的激励。从而,我们可以看出,西部陷入了诺斯所说的“路径依赖”和“体制锁定”当中。
2 西部制度创新的契机:东西部产业转移
正是看到东西部经济增长的差距,中央政府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而西部大开发大战略的提出,也标志着改革开放进入第二阶段,开始更加注重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但是,这一战略的实施一开始只是中央政府资源要素倾斜投入,而没有伴随着制度倾斜的过程,因而这一战略的效果不是非常理想。
前面我们已经通过东西部制度创新路径的分析看出,西部制度创新陷入了“体制锁定”,没有进行内生的制度创新的动力。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指出,要扭转“路径依赖”和突出原的“体制锁定”状态,必须借助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通过引入外部力量,进而转为内部力量,这样西部制度创新就有了进行内生的诱致性制度创新的可能。因而,推进西部制度创新,关键点是引入外部力量,突破“体制锁定”。
当前,西部制度创新有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即东西部产业转移。通过产业转移,把东部的市场微观主体引入西部,这样西部就有了进行诱致性制度创新的主体了。这样,西部和东部携手共同突破原有路径依赖和体制锁定。
而要实现东西部的产业转移,这又需要实现一次制度创新。笔者认为,中央政府要像当年改革东部一样,赋与西部地方政府制度创新方面的权利,让他们积极引入东部资本。下一步,西部大开发战略要突破财政资源倾斜的方式,要进入制度倾斜的轨道上来,使得对东部的市场微观主体和西部地方政府产生正面的制度创新预期。
而对于西部地方政府来说,又要从三方面来改革自身。首先,西部地方政府要把原先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转变为市场观念。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进行招商推介和政策的制定,但招商因该以市场为主体,使企业行为,风险也是由企业来承担,而政府不能强制招商。本课题组在来宾市调研时发现,大部分政府领导已经具有了市场意识,能够尊重市场主体意愿。而来宾市招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创新:“以商招商”,即有投资意向的东部企业在到来宾市进行市场调研的时候,先不找政府,而是找相关行业的企业进行考察。这也说明了现在的企业在投资方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理性。
其次,西部地方政府要进行职能转换,更多地要加强政府服务建设和投资软环境建设。本课题组在来宾调研时,发现来宾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非常注重政府服务和优化投资环境建设。市政府为了抓住东部产业转移的契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特别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资中心等政府服务机构。在制度创新上,在广西率先实行了“代办工作制”,即“四办制”。它包括代办制,即专人无偿代办一些手续;领办制,即由专人带领进行事务办理;跟办制,即由专人随同进行事务办理的指导;最后是市长现场办公会,也即最后解决不了的事务由市长现场办公加以解决。这一制度创新是政府在投资软环境上和政府服务上的创新,令广大客商十分满意。
最后,西部地方政府要向东部地方政府学习,学习他们勇于改革和创新的勇气和胆略胆识,大胆和上级政府进行制度创新博弈。
参考文献
[1]邓大才.东西部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与西部制度创新 [J].探索,2001,(1).
[2]严汉平 白永秀.不同视角下制度创新路径的比较 [J].经济研究.2005,(5).
[3]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六版) [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严汉平 白永秀.三种制度创新主体的比较及西部制度创新主体定位 [J].经济评论,2007,(2).
[5]严汉平.西部经济发展中制度因素分析与制度创新主体角色定位及转换 [D].西北大学,2004.
[6]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