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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制定是否要根据民法通则的体系,以及将法典作为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是目前针对民法立法意义的理论反思,却未真正开展讨论和研究。传统的民法内容通常将基本原则作为没有指向性的一般立法思想,与民法典中的制定主体行为及责任的观点不同。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是将法律思想和概括条款混为一谈的行为,会使很多的理论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误区。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总则,是基于特殊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产生的,因此无法和民法典中的集中规定相适应,同时也无法向一般法律思想转化。对行为主体归责的概括条款应当归属每一个法律的体系,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