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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力的增强,建设领域投资和建设规模都将越来越大,一些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技术难度将越来越大,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一个项目往往要划分为几个监理标段来进行管理。实行监理总协调人制度,即在数家监理单位中选择一家综合实力强、人员素质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监理单位,作为监理总协调单位(也可称为总牵头监理单位)是一种新的监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