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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通常成立于债务人所有之物上,在物属于第三人所有的情况下,债权人如善意地不知,通常也可以取得留置权,但这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善意取得制度是镶嵌在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①的框架中的,而留置权的发生属法定,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介入。在商事交易中,对于和债权无关的第三人的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否则于所有权人不公。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支持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