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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研究目的:研究水库移民安置中安置区土地权利的保护以及移民和安置区居民之间的利益整合。研究方法:理论分析法和文献资料法。研究结果:通过引入土地产权边界的概念,分“土地产权边界内的移民安置”、“土地产权边界外的非成建制移民安置”和“土地产权边界外的成建制移民安置”三种情况,分别界定了水库移民使用安置区土地的补偿性质。研究结论:水库移民使用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的界定是安置区集体和居民获得补偿科学化和合理化的前提,也是安置区内部利益分配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土地政策;水库移民;安置区居民;补偿性质;土地产权边界
一、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性质类型
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但是移民安置必须调整其他集体的土地,这就超出了集体经济的范围。将当地居民的土地分给移民的行为,必然导致安置地居民与移民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在土地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调整,因此,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都企图从新界定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的性质,让移民拥有的土地合法化。
(一)购买购买是最简单快捷的移民安置方式,但是这就意味着政府要面临着巨额的淹没补偿金,因此购买的前提是国家必须要有强大的综合国力。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远不如发达国家,因此征地补偿的标准也相对偏低。而且受到传统农耕文化的影响严重,农民对土地的依賴性较强,有可能无法接受耕地被购买。
(二)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能够有效避开法律障碍,确保移民获得相应的土地的同时,当地居民也能够获得相应的征地赔偿,有效缓解了安置地移民和当地居民的矛盾。但是如果移民人数众多,实施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也可能导致失地农民的产生。同时采用这样方式也可能导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界限不明确,这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土地征收方式还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政府将获得淹没地和安置地两个地方的土地,这是一种花一份钱买两份东西的现象,明显违背市场规律。
(三)市场化土地流转市场化土地流转的方式相对而言较为合理,实现了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合法化,也不会违背市场规律,而且市场机制的引入优化了资源的配置。这种模式虽然相对其较为合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市场化土地流转所需的协调和谈判时间较长,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第二,移民最终获得的土地较为分散,导致移民无法实现集中化安置。第三,市场化土地流转缩小了移民的土地权利。
二、国内外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研究评述
2.1 国内外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类型
美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根据主管部门的不同,分为政府负责项目和业主组织建设项目。政府负责建设的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移民安置的途径或是划拨费用给移民,由移民自行解决出路;或是由政府出钱买好土地、建好房屋等新区的一切设施后,提供给移民使用。而业主组织建设的工程,大多数情况下由业主负责去买土地分配给移民。
2.2 国内外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评
2.2.1购买
购买模式移民安置方式简单快捷,利益关系简单,但需要以强大的综合国力为基础,对于国家来说需要支付巨额的淹没补偿金。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征地补偿标准还没有达到完全按照土地公开市场价补偿移民的程度。同时,移民生活遇到困难仍然会去找政府解决问题,如果政府以已经补偿货币为由而置之不理,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政府继续解决这部分人的生产安置问题,则可能陷入“赔不完”的怪圈,背上沉重的社会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不允许私人买卖土地,因此购买不适合中国水库移民安置。
2.2.2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模式能够有效避开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的法律障碍,较好地理清安置区居民和移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移民重新获得土地以弥补被淹土地的损失,安置区居民因土地损失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同时,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的标准和分配也相应地获得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安置区成片地征收土地安置移民同样会产生失地农民,如果在安置区再运用土地调整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土地问题,在移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将产生“推磨调地”的现象。
2.2.3市场化土地流转
水库移民安置与市场化土地流转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实现了移民安置用地来源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并且有利于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之间的优化配置。但是该模式同样存在着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1)谈判时间过长,成本大幅攀升;(2)市场化土地流转只能使移民获得债权性的土地权利,存在土地权利缩水的问题。
三、结束语
在土地产权边界内安置的情况下,补偿性质属于剩余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补偿;在土地产权边界外非成建制安置的情况下,补偿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长期性转让的补偿;在土地产权边界外成建制安置的情况下,补偿性质属于土地所有权转让的补偿。虽然,本文引入了土地产权边界的概念对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但是这种界定仅限于政府利用集体土地安置移民的情况,在政府利用国有农场的土地安置移民的情况下,农场和移民之间土地流转的补偿性质需要再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也应作深入的研究,避免对不同库区或同一库区不同安置区采取统一补偿标准的混乱局面。由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是集体和农民共享土地产权,因此,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资金应当在集体和转出耕地的居民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对转出耕地的安置区居民之间的资金分配也应做出详细的规定,以实现利益受损各方都能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
参考文献
[1]谈采田,许佳君,李临杰,等.县内安置水库移民社会整合研究——以山西省垣曲县小浪底水库移民为实证[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54-57.
[2]马德峰.水库外迁移民安置过程中的土地调配——以江苏省大丰市三峡移民安置点为例[J].水利发展研究,2017,(3):15-19.
[3]MichaelM.Cernea.风险、保障和重建:一种移民安置模型[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2):1-15.
关键词:土地政策;水库移民;安置区居民;补偿性质;土地产权边界
一、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性质类型
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但是移民安置必须调整其他集体的土地,这就超出了集体经济的范围。将当地居民的土地分给移民的行为,必然导致安置地居民与移民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在土地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调整,因此,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都企图从新界定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的性质,让移民拥有的土地合法化。
(一)购买购买是最简单快捷的移民安置方式,但是这就意味着政府要面临着巨额的淹没补偿金,因此购买的前提是国家必须要有强大的综合国力。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远不如发达国家,因此征地补偿的标准也相对偏低。而且受到传统农耕文化的影响严重,农民对土地的依賴性较强,有可能无法接受耕地被购买。
(二)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能够有效避开法律障碍,确保移民获得相应的土地的同时,当地居民也能够获得相应的征地赔偿,有效缓解了安置地移民和当地居民的矛盾。但是如果移民人数众多,实施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也可能导致失地农民的产生。同时采用这样方式也可能导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界限不明确,这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土地征收方式还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政府将获得淹没地和安置地两个地方的土地,这是一种花一份钱买两份东西的现象,明显违背市场规律。
(三)市场化土地流转市场化土地流转的方式相对而言较为合理,实现了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合法化,也不会违背市场规律,而且市场机制的引入优化了资源的配置。这种模式虽然相对其较为合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市场化土地流转所需的协调和谈判时间较长,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第二,移民最终获得的土地较为分散,导致移民无法实现集中化安置。第三,市场化土地流转缩小了移民的土地权利。
二、国内外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研究评述
2.1 国内外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类型
美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根据主管部门的不同,分为政府负责项目和业主组织建设项目。政府负责建设的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移民安置的途径或是划拨费用给移民,由移民自行解决出路;或是由政府出钱买好土地、建好房屋等新区的一切设施后,提供给移民使用。而业主组织建设的工程,大多数情况下由业主负责去买土地分配给移民。
2.2 国内外水库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性质评
2.2.1购买
购买模式移民安置方式简单快捷,利益关系简单,但需要以强大的综合国力为基础,对于国家来说需要支付巨额的淹没补偿金。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征地补偿标准还没有达到完全按照土地公开市场价补偿移民的程度。同时,移民生活遇到困难仍然会去找政府解决问题,如果政府以已经补偿货币为由而置之不理,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政府继续解决这部分人的生产安置问题,则可能陷入“赔不完”的怪圈,背上沉重的社会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不允许私人买卖土地,因此购买不适合中国水库移民安置。
2.2.2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模式能够有效避开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的法律障碍,较好地理清安置区居民和移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移民重新获得土地以弥补被淹土地的损失,安置区居民因土地损失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同时,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的标准和分配也相应地获得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安置区成片地征收土地安置移民同样会产生失地农民,如果在安置区再运用土地调整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土地问题,在移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将产生“推磨调地”的现象。
2.2.3市场化土地流转
水库移民安置与市场化土地流转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实现了移民安置用地来源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并且有利于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之间的优化配置。但是该模式同样存在着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1)谈判时间过长,成本大幅攀升;(2)市场化土地流转只能使移民获得债权性的土地权利,存在土地权利缩水的问题。
三、结束语
在土地产权边界内安置的情况下,补偿性质属于剩余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补偿;在土地产权边界外非成建制安置的情况下,补偿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长期性转让的补偿;在土地产权边界外成建制安置的情况下,补偿性质属于土地所有权转让的补偿。虽然,本文引入了土地产权边界的概念对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但是这种界定仅限于政府利用集体土地安置移民的情况,在政府利用国有农场的土地安置移民的情况下,农场和移民之间土地流转的补偿性质需要再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也应作深入的研究,避免对不同库区或同一库区不同安置区采取统一补偿标准的混乱局面。由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是集体和农民共享土地产权,因此,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资金应当在集体和转出耕地的居民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对转出耕地的安置区居民之间的资金分配也应做出详细的规定,以实现利益受损各方都能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
参考文献
[1]谈采田,许佳君,李临杰,等.县内安置水库移民社会整合研究——以山西省垣曲县小浪底水库移民为实证[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54-57.
[2]马德峰.水库外迁移民安置过程中的土地调配——以江苏省大丰市三峡移民安置点为例[J].水利发展研究,2017,(3):15-19.
[3]MichaelM.Cernea.风险、保障和重建:一种移民安置模型[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