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是制度规则调节的结果

来源 :教书育人·校长参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eichen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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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生活离不开坐公共汽车。近来人们发现,乘车总有太多的不愉快——老年乘客抱怨年轻人不让座,司机抱怨车坏了没人下去帮忙推车……人们常抱怨:为何如今人们素质那么低?
  “素质”是常用语,可每每提及我总是有点不安,原因是不大确定这个词指的是人的“质量”,还是人的“特性”。我总是担心,这个词可能传达一种事实上并不存在的预期——认为人的质量,品性、偏好和个性应当是整齐一致的,或假定某一种“素质”的标准是惟一的。经验告诉我们,实际上并不如此。随着教育、职业、知识、乃至生活方式的分化,每个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和需要都越来越具有局部性和单一性,想像人们的相似总归只是想像,不是现实,更何况,上述案例通常发生在一个短暂流动的空间里。关于这些故事,我们不知道许多信息:一个不让座的人肯定在一切场合都不孝敬长者吗?谁能保证他说的不是一句气话——因为上车前他刚刚受到上司的批评?拒绝推车的人一定是自私的吗?谁能晓得他们的冷漠不是因为对停车事故的不满呢?车子经常有问题,为什么一定是修理人员的错,而不是操作不当、过度使用、保养资金不足或管理漏洞使然?在对这些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我无法判断素质问题,除非甘冒不公正的风险。因此我这里的讨论只能是抽象的。
  虽然信息不全,我们还是大致知道,如果对某一种行为的不满是普遍的,就说明它违背了公意——让他人感到不自在,妨碍了和谐秩序。这表明,在人们心中,实际上有着一些未成文的“公共合约”,他们自觉不自觉地用合约的标准衡量他人的行为,合约被人遵守,大家舒服。但是我们不得不想,为什么令人不舒服的现象大量存在?难道一些人已经放弃了公共合约?为什么维系公共秩序所必要的合约会被轻易地放弃?放弃者有没有因此付出代价——或者说,社会规则(法律和制度)有没有要求他们付出代价?
  我是想说,依赖个人道德维系公共秩序是脆弱的。道德是重要的,但是如果我们确信、并且仅仅依赖它对治理社会的作用,我们能做到的,就只有看着大量的缺德行为而叹气。叹气有助于表达意愿和情感,但没法解决问题,而法律能够更容易地解决这个问题。在匿名、流动的公共场合,以法律为基础的合约,比以道德为基础的合约调整行为更有效。法律的作用是一个警示——可以不常用,但必须有——它提示人们违约需要付出代价,由此引导人们的行为选择,减少不道德行为发生的概率。也可以这样说,好的法律会刺激有“素质”的行为。
  现代社会的一个发展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法律来处理秩序问题,甚至愈来愈多的公共道德问题变成法律问题。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变迁,道德维系秩序的条件在变化一一熟悉的、稳定的、联系紧密又长期的社会关系,已经变成陌生的、流动的、联系单一而又短暂的社会关系,道德协调行为的巨大作用减弱了。面对这一变迁,一方面,人们开始尊重多元道德个性,另一方面,也开始学会使用法律来平衡道德分歧对公共秩序的妨碍,它“强制性”地把一部分底线道德变为社会共识,在这些底线上不容有多元分歧,目的是减少冲突,提高公共相处中的舒适感。一个现成的例子是,追拍戴安娜的“狗仔队”因“危难时刻见死不救”被捕,这个法律规定对不道德行为传达了拒绝的信息,让“缺德”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就确立了必需的公共道德秩序。但如果,它仍被当做一个道德问题处理,“不救”或“给钱才救”的行为就会增加。不救是划算的,不必付出代价,人们的“素质”就会被引向不救。缺少约束公共道德的法律规则,没有这些规则让缺德的人付出代价,社会怎能期待素质会自动变得高尚?
  显然,制度和法律调节着公共行为的成本,同时维护着公共道德,是良好的规则使人们知道怎样做更划算。法律规则不仅仅是惩罚,同时也是教育,它和道德教育作用一样,甚至更为强大。认识到这一点需要勇气,事实就是这样。因此,与其指责道德退步,不如倡议使用法律制裁缺德,以巩固公共道德。
  可如果事事需要法律,法律必相当烦琐。事实上,法律再完备,也无法周到。比如我们现在讨论的例子,不让座违法吗?不下去推车违法吗?由于不可能每一次呼吸都找到法律根据,所以在大量的公共生活中,不成文的“合约”还是有用的。但这种合约与其以道德为基础,不如以“权利和责任”原则为基础更有效。公民权利和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就像一个人成了家,享受了亲情的好处,同时就必须对家庭负起应有的责任。在公共交往中也一样,尊重权利、明确义务和责任,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符。权责原则在公共交往中的确立,可以帮助人们判断责任所在,这样道德抱怨就退场了,因为它既不能说明问题,也无助于解决问题。比如,埋怨乘客不道德的司机,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不能把乘客按时送到地方,这已经违反了公交服务与乘客的合约;遇到意外,帮忙推车确是高尚行为,但不是合约义务——它已经超出了购票约定的范围,应当由乘客选择,乘务人员没有权利就此指责乘客,他(她)的适当行为,应是就意外违约代表公司向消费者道歉。事实证明,法律规则——权利和义务越是清楚的地方,人们的道德素质越是高,主动向乘客道歉的司机,反而能够赢得乘客的理解与合作。
  汽车经常在路上出毛病,看起来像职业道德问题,但仍可以通过提高组织化水平——这又是制度建设——来解决。管理人员为什么失察于机车的保养和检修?修理工的水平是否合资格?不负责任的大量存在,反映了组织、企业甚至社会对它的宽容和接受,不负责任正是借助这种宽容的温床滋生起来。如果人们不是用道德素质指责,而是用实际利益的损失监督责任者,情况就不一样了。
  这个例子中,最不易找到制度支撑的是给老人让座,它属于那种在法律制度调节之外的行为。但是也不必太失望,可以用名誉等精神损失给予压力。我确实看到过这样的场景:一个人加塞,抢先上车,或一个人无视“一米线”规定给他人造成不便时,周围的人都送去鄙夷的目光,并要求服务人员拒绝为其提供服务。这种做法使不道德者失去了社会尊敬,这增加了他的精神烦恼。怎样做更划算呢?聪明及自尊的人会做出正确选择。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社会公众的压力仍然可以让某些行为不当的人付出代价。但这压力一般出现在损害多人利益的时候,“让座”由于涉及利益不具普遍性,很少能形成公共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除了道德之外,多少得依赖人们需要自尊与社会尊重的分量。在这方面,法律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如果人们获得的身份需要参考其道德记录,更多的人就会注意自己的行为,否则他会处处遭到拒绝,不能在社会上立足。
  简言之,道德通常在传统的人际关系中作用明显,但现代社会改变了道德发挥强大作用的条件,因而它协调公共秩序的能力越来越弱。如果想让有关公共秩序的道德底线存在,需要借助法律合约的强制力量,它建立在对权责明确划分的基础上,帮助人们辩肯自己的责任,因而通过调节利益得失——让不道德的行为付出较高成本——简化公共秩序的管理。多数人通常根据利益的得失选择行动,这样法律就具有了“导向”和教育作用,它指示着人们什么是适当的行为,什么是不可回避的责任。所以,对于治理公共秩序来说,与其专注于道德抱怨,不如确立权责原则、实施法律建设更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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