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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TRIPS协议中有关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是国际软件保护适用最广泛的规则。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与TRIPS协议在相关权利上、某些权利保护方式以及保护水平上还没有实现充分对接,需要进步修订以适应TRIPS协议相关标准。我国软件企业在发展中必须进一步全面了解TRIPS协议、遵守TRIPS协议相关规定,同时高度关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 TRIPS协议 软件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一、TRIPS协议中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
TRIPS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立场,它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高标准、高水平保护的原则。这一点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尤为突出。
1.对程序代码的保护
TRIPS协议第10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都将作为文字作品根据伯尼尔公约(1971)保护。”《伯尔尼公约》是世界现行的国际版权保护条约,它的核心在于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2.保护期
TRIPS协议第12条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保护期将不短于自己许可出版之年底起50年,或在创作之后50年内未许可出版的情况下为自创作之年年底起50年”。 TRIPS协议的这一条,规定了对计算机程序版权的保护期不应少于50年。大家知道,计算机程序是一个发展极为迅速的高科技作品,一项软件产品往往在十几年甚至几年内就被更新换代了。
3.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
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根据该款规定,不法行为人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的条件,是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即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果不知或不应知所实施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无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出租权
TRIPS协议第11条中规定:“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缔约方应该规定,其作者或者合法继承人有权允许或禁止将他们具有版权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出租。……对于计算机程序,此项义务不适用于程序本身不出租主题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各缔约方就应该把计算机程序的出租权列入程序权利人享有的专用权利之内。这实际上对计算机程序提供了高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水平。
二、TRIPS协议下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接问题
1.某些权利上没有对接
TRIPS协议第11条规定:“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 TRIPS协议是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的。我国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之一,也应履行此项义务。但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说,均未对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2.某些权利的保护方式上没有对接
TRIPS协议第10条规定,无论是以原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我国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规定计算机程序及文档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显然,我国这种立法方式即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中,又使之处于版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与国际上通行的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普通文字作品来保护的惯例不符。
3.保护水平上没有实现对接
从保护期限看,TRIPS协议规定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一般著作权无异都是50年。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际规定保护期是25年,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申请续展25年。从保护范围看,TRIPS协议并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我国采取的则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即不论单位、家庭还是个人,不问其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就构成侵权。
三、TRIPS协议下我国软件企业的应对策略
1.企业要全面了解TRIPS规则,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TRIPS规则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它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和要求,同时又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各国在运用其规则保护本國产业发展时,无不结合本国实际给予变通。所以,倘若我国软件企业不去了解和掌握、运用这些知识产权规则,一方面将可能面临严厉制裁(既有民事,还有刑事),同时又可能闲置自身应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造成一种巨大的浪费。因此,我国企业应对TRIPS协议策略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就是研究TRIPS协议规则,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2.防止和抵御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
盗版、假冒行为往往给企业的危害是巨大的,有的是致命的,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措施,当发生侵权行为时,要注意收集证据,运用《TRIPS协定》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临时措施等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及时有效地把侵权损失降至最低,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求软件企业也要加强自律,保证自己不使用、出售盗版产品,避免侵权行为。
3.密切关注《TRIPS协议》的发展趋势
计算机软件的一大特点是淘汰率高、更新速度快,相应的对其实施保护的要求和标准、规则也在不断变化。所以,作为软件企业在关注软件技术创新的新趋势同时,也要关注当前国际上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动向,以有效利用国际新规则来充分保护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1]周菊: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选择[J].当代经济,2006,12:36~40
[2]陈季红:软件专利与开源软件发展[J].信息网络安全,2006,11:23~25
[关键词] TRIPS协议 软件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一、TRIPS协议中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
TRIPS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立场,它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高标准、高水平保护的原则。这一点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尤为突出。
1.对程序代码的保护
TRIPS协议第10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都将作为文字作品根据伯尼尔公约(1971)保护。”《伯尔尼公约》是世界现行的国际版权保护条约,它的核心在于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2.保护期
TRIPS协议第12条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保护期将不短于自己许可出版之年底起50年,或在创作之后50年内未许可出版的情况下为自创作之年年底起50年”。 TRIPS协议的这一条,规定了对计算机程序版权的保护期不应少于50年。大家知道,计算机程序是一个发展极为迅速的高科技作品,一项软件产品往往在十几年甚至几年内就被更新换代了。
3.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
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根据该款规定,不法行为人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的条件,是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即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果不知或不应知所实施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无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出租权
TRIPS协议第11条中规定:“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缔约方应该规定,其作者或者合法继承人有权允许或禁止将他们具有版权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出租。……对于计算机程序,此项义务不适用于程序本身不出租主题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各缔约方就应该把计算机程序的出租权列入程序权利人享有的专用权利之内。这实际上对计算机程序提供了高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水平。
二、TRIPS协议下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接问题
1.某些权利上没有对接
TRIPS协议第11条规定:“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 TRIPS协议是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的。我国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之一,也应履行此项义务。但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说,均未对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2.某些权利的保护方式上没有对接
TRIPS协议第10条规定,无论是以原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我国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规定计算机程序及文档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显然,我国这种立法方式即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中,又使之处于版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与国际上通行的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普通文字作品来保护的惯例不符。
3.保护水平上没有实现对接
从保护期限看,TRIPS协议规定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一般著作权无异都是50年。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际规定保护期是25年,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申请续展25年。从保护范围看,TRIPS协议并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我国采取的则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即不论单位、家庭还是个人,不问其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就构成侵权。
三、TRIPS协议下我国软件企业的应对策略
1.企业要全面了解TRIPS规则,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TRIPS规则是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它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和要求,同时又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各国在运用其规则保护本國产业发展时,无不结合本国实际给予变通。所以,倘若我国软件企业不去了解和掌握、运用这些知识产权规则,一方面将可能面临严厉制裁(既有民事,还有刑事),同时又可能闲置自身应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造成一种巨大的浪费。因此,我国企业应对TRIPS协议策略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就是研究TRIPS协议规则,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2.防止和抵御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
盗版、假冒行为往往给企业的危害是巨大的,有的是致命的,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措施,当发生侵权行为时,要注意收集证据,运用《TRIPS协定》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临时措施等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及时有效地把侵权损失降至最低,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求软件企业也要加强自律,保证自己不使用、出售盗版产品,避免侵权行为。
3.密切关注《TRIPS协议》的发展趋势
计算机软件的一大特点是淘汰率高、更新速度快,相应的对其实施保护的要求和标准、规则也在不断变化。所以,作为软件企业在关注软件技术创新的新趋势同时,也要关注当前国际上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动向,以有效利用国际新规则来充分保护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1]周菊: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选择[J].当代经济,2006,12:36~40
[2]陈季红:软件专利与开源软件发展[J].信息网络安全,2006,11: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