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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律书》有“黄钟长八寸七分一,宫”的一组律数,至迟从唐代起,人们就把它看作一组弦律数据,并以为原数据甚误而不可解,从而校正勘误。本文经过严格推算后指出:1.该组律数不是弦律。而是管律;2.该组律数的原数据基本上没有错,尤其是“黄钟长八寸七分一”是完全正确的黄钟管长,由于历代校勘家不辨弦律与管律之别,书“七”字改为“十”字,从而认为《律书》中这段文字“误七句、衍二字”,历代的校改本质上是错误的;3.在历代传抄翻刻《史记》的过程中,律数原数据中有三律的律位与数值被窜乱。在更正被窜乱了的这三律之